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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23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3年第43号)


  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科染发膏(自然黑)等23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上海、浙江、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3年09月05日

附件:23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天科染发膏(自然黑)抽样检验不合格信息表

样品名称天科染发膏(自然黑)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埔北街A幢101厂
被抽样单位名称永川区爱娟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
被抽样单位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胜利路98号
包装规格500ml×2
标示批号2022071801
标示生产日期/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5/07/17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广东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国妆特字G20150184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245
检验机构名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不符合规定项目苯基甲基吡唑啉酮 成分比对
检验结果0.57% 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
规定要求≤0.25% 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
备注/

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24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埔北街A幢101厂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埔北街A幢101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93728040N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王永庆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18年11月2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2日
状态吊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3〕2001号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245)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6日
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公告查看
实际生产企业
许可证已吊销

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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