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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鑫龙染发膏(亚麻棕色)等50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1月20日
样品名称 | 红鑫龙染发膏(亚麻棕色)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 | 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东路8号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睢宁县亮丽美容美发用品店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城威尼斯商城B1区3室 |
包装规格 | 92g |
标示批号 | 23042501 |
标示生产日期 | / |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 | 20260424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 | 广东 |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国妆特字20223607 |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 | 粤妆20170252 |
检验机构名称 |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
不符合规定项目 | 成分比对 |
检验结果 | 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 |
规定要求 | 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 |
备注 | / |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25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自编8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东路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677796098M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意红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2月1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2月13日 |
状态 | 吊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4〕2008号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处罚结果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粤妆20170252),限制从业及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19日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公告 | 查看 |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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