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人:李锦聪日期:
关键词:CI 42080;牙膏原料;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估报告;毒理学终点;权威数据;CIR;驻留类;淋洗类;最高历史使用量
评估意见: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或《GB 22115-2008 牙膏用原料规范》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即可。
序号 | 00292 |
INCI英文名称 | CI 42080 |
标准中文名称 | CI 42080 |
日本成分名称 | |
韩国成分名称 | |
CAS No | 3486-30-4 |
EC No | 222-476-0 |
可能含有的风险物质 | 无 |
常规使用目的 | 着色剂 |
中国淋洗类产品 最高历史使用量(%) | |
中国驻留类产品 最高历史使用量(%) | |
备注 | 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准用着色剂(表6)序号61;使用范围:专用于仅和皮肤暂时接触的化妆品 |
标签上必须标印的警告语 | |
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 | 无参考数据 |
说明 | 一、本原料使用信息是对我国批件有效期内特殊化妆品中已使用、未收录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且无权威机构评估报告的原料使用量的客观收录。未组织对所列原料的安全性进行系统评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使用相关原料信息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二、其载明的原料使用量,可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供参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结合产品使用方法和作用部位,正确使用原料使用量。 三、相同作用部位的同一原料,若只有驻留类产品的原料使用量,淋洗类产品可参照驻留类使用。 四、相同使用方法的同一原料,可按照:(一)全身皮肤、躯干部位、面部、口唇、眼部的顺序;(二)全身皮肤、躯干部位、手足、头部、头发的顺序等两种情形,后面作用部位可参照前面作用部位的原料使用量,但产品作用部位为眼部且参考其他部位使用量时,需另外评估原料的眼刺激性。 |
牙膏技术规范要求 | 《GB 22115-2008 牙膏用原料规范》 表3 禁用组分Ⅲ 序号:156 中文名称:着色剂CI 42080 英文名称:acid blue 7 |
牙膏最高历史使用量(%) | |
完整版安全评估报告 | CI 42080 完整版安全评估报告.pdf |
Cosmetic Ingredient Review
CI 42080
中国化妆品原料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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