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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97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润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5AN2TH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润民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977号


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H2024-HGC-00509),报告显示标称当事人生产的“尚康源瓷溜滑补水香丝乳”(批号:2024/03/19)经抽样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检出禁用原料“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验结果含量0.0003。2024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1019号6栋602室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H2024-HGC-00509),当事人签收后确认涉检的产品为当事人生产,对报告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现场检查发现涉检批次产品留样4瓶,当事人对该产品留样予以销毁,我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受莱恩(广州)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完成生产“尚康源瓷溜滑补水香丝乳”492瓶,包装规格:200ml/瓶,批号:2024/03/19,限期使用日期:2027/03/18,其中1瓶用于检验,4瓶作为留样。剩余487瓶于2024年3月27日向莱恩(广州)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交付,收取加工费243.5元,已售产品无法召回。莱恩(广州)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提供盒子、瓶子、泵头、料体等材料,经统计,上述材料成本为3.14元/盒。综上,可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790.88元,违法所得为243.5元。当事人已对上述批次产品的4瓶留样品进行销毁,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使用的工具、设备并非专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决定对该工具、设备不予没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3、询问笔录、化妆品批生产记录、销售出库单、《委托加工合同》、《检验报告》(No:AH2024-HGC-00509)等,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43.5元;二、处以罚款18000元。(罚没款合计18243.5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罚没 1.82

广州润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润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25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1019号 6栋602室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1019号 6栋6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2THX6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李润民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7月1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9月1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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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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