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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83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52928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邓斌斌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830号


当事人: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6507019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振兴北路3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邓斌斌;

根据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2CIH0069),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真知丽染发膏(浅橙色)(2B1A2604,2024/10/25)经抽样检验,检出标签和官网查询批件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2022年4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该报告,当事人签收报告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经复检出具《检验报告》(№:2022A05448),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真知丽染发膏(浅橙色)(2B1A2604,2024/10/25)经抽样检验,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2022年6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复检报告,当事人签收报告,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销毁涉检产品留样6盒。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国产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923)。2021年10月26日当事人生产真知丽染发膏(浅橙色)(2B1A2604,2024/10/25)2042盒(规格100ML),其中留样6盒,2022年1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成品抽取6盒用于抽检(样品由当事人无偿提供),剩余2030盒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1.15元/盒。广州市药品检验所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2CIH0069),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真知丽染发膏(浅橙色)(2B1A2604,2024/10/25)经抽样检验,结论为本案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如上。具体为检出4-氨基-2-羟基甲苯。备注:1.抽样编号:BYHZDJHC20220007,2。标签标示与官网查询批件一致,检出标签和官网查询批件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3.抄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签收后申请复检,2022年6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2A05448),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真知丽染发膏(浅橙色)(2B1A2604,2024/10/25)经抽样检验,结论为本案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如上。检验项目4-氨基-2-羟基甲苯,单项结论为问题项。备注: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原检验机构: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原检验报告书编号:2022CIH0069;复检申请人: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签收报告,并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销毁涉检样品留样6盒。当事人生产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348.3元,违法所得为233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广州市药品检验所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2CIH0069)、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2A05448),证明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事实;
4.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第31条第2项“无从轻或从重情节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334.5元;
二、罚款81000元。
(合计罚没83334.5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9月16日

罚没 8.33

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92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振兴北路32号之一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振兴北路32号之一,1-2层,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6507019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邓斌斌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8月2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6月06日
状态注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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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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