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5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蓝企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CBUA88M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杨富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0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52号
经查明:当事人与广州市美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01日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书,并于2024年3月27下达采购订单并提供包材,委托生产“SOOFATING索法牛磺酸清新牙膏”,广州市美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04月08日完成生产*支(批号:2024/04/02、限用日期:2027/04/01)交由当事人在其阿里1688网上店铺销售。上述产品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4CKH0668),检验结论:本品按GB/T8372-2017牙膏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为菌落总数、铜绿假单胞菌两项不符合规定),鉴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关于微生物学指标要求:菌落总数(CFU/g或CFU/ml)限值≤500、铜绿假单胞菌/g(或ml)限值不得检出,故上述产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上述*支产品,截至案件检验报告送达止,当事人已销售987支,销售批发价零售价分别为*元、*元,共获得销售金额为*元;另13支未销售被当事人分发给公司员工使用,按进货价加包材费用计算货值*元。委托生产*支盒按其销售价计算,涉案货值为*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的规定,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678.2元二、罚款10001元。以上罚没总计11679.2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08日
罚没 1.17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