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7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茜妃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91440101669997762E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少钦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77号
当事人生产的的“茜妃祛斑霜”(批号:XF915050324,限期使用日期:2027/03/04规格:50克)在2024年7月2日被抽样检验,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8月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HC202401669),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碧媛春舒缓熬夜呵护面膜”(批号:ZQ03B31A,限期使用日期:2028/03/30规格:30mlX10片/盒)经抽样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为pH值项目标准规定为4.0-6.0,检验结果为6.9。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石坑东街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NO:HC202401669)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产品库存,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见证下现场销毁4盒留样产品,我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从事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0日生产了500盒“茜妃祛斑霜”(批号:XF915050324,限期使用日期:2027/03/04规格:50克),其中4盒留样,1盒出厂后用作检验。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495盒,销售价均为2元/盒,共获销售金额是990元。上述产品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HC202401669),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为pH值项目标准规定为4.0-6.0,检验结果为6.9。2024年9月12日,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见证下现场销毁4盒留样涉案产品。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为990元。鉴于当事人的工具、设备、原料并非专用于生产上述涉案产品,我局对当事人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90元;二、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099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罚没 2.1万 元
广州市白云区茜妃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茜妃化妆品厂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199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石坑东街5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石坑东街5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669997762E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少钦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3年07月2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07月27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白云区茜妃化妆品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