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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三市监处罚〔2024〕9-1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东淼迪珺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607MA573A3EX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曙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监处罚〔2024〕9-1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8日共生产了小四郎染发膏04(批号:2024/01/18)28支,留样4支,出厂检验4支,销售了20支,销售价格是2元/支。上述批次产品标签标示的注册人为白云区小四郎化妆品厂、注册人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中路178-1,而该产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注册证号:国妆特字20233145)载明的注册人为广州市白云区小四郎化妆品厂、住所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良田中路自编172号,两者不一致。本案涉案货值为56元,违法所得为40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一、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二、没收“小四郎染发膏04”(批号:2024/01/18)4支; 三、罚款11000元。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罚没 1.1

广东淼迪珺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东淼迪珺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144
住所佛山市三水工业园区大塘园兴唐路13号之二4号厂房7F-4-7A(住所申报)
生产地址佛山市三水工业园区大塘园兴唐路13号之二4号厂房7F-4-7A(住所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73A3EX0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李曙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5月1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5月10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东淼迪珺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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