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26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东富美康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9CR0F6F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翁建基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26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受广东品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了“魔香烟酰胺身体乳”(规格:800ml、批号FMKK1801、生产日期20231127)495瓶,489瓶由当事人交付广东品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6瓶由当事人留样。上述化妆品成品489瓶,其中200瓶由广东品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完毕,后召回32瓶,即实际流入市场168瓶,库存321瓶于2024年7月25日被我局扣押;留样6瓶,其中3瓶于2024年7月25日由我局监督抽检取样,3瓶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受委托生产上述化妆品,其中原料和包装材料由广东品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原料成本3.26元/瓶、包装材料成本1.57元/瓶;当事人负责乳化和灌装,按乳化生产费0.4元/瓶及灌装费0.65元/瓶的单价向广东品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收取加工费合计521.75元。上述化妆品生产成本合计2910.6元。上述“魔香烟酰胺身体乳”,备案登记的产品成分有“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禁用于体霜和体乳,因此,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对当事人留样的上述化妆品3瓶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0月18日,化妆品《检验报告》(编号:NO2024CIH1067R)显示:“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检验结果低于检出浓度/检出限0.0018%,检验结论为符合规定。虽当事人主动交代了“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的来源及投料情况,但检测报告结论为符合规定,且无法对原料进行抽样检验,鉴此,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另查明,2024年7月26日,广东省药监局对当事人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魔香烟酰胺身体乳”(规格:800ml、批号FMKK1801、生产日期20231127),《配方及工艺记录表》显示生产过程中的物料相别、工艺步骤、部分工艺参数与备案资料《产品执行的标准》的生产工艺和内容不一致,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2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2项,结果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要求。按“魔香烟酰胺身体乳”生产成本计算,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货值2910.6元,违法所得521.75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且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2910.6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21.75元;二、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521.75元。当事人生产的“魔香烟酰胺身体乳”(规格:800ml、批号FMKK1801、生产日期20231127)174瓶已流入市场无法召回,因此不予没收。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当事人相关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因此对原料、包装材料、生产工具及设备不予没收。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罚没 1.55万 元
广东富美康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东富美康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8024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石桥路26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石桥路26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CR0F6F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翁豪源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2月2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3年11月2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东富美康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