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抽检飞检不合格信息平台

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24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美尚妍化妆品商行
注册号92441723MA7N4UEQ6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锐燕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4〕242号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的“富勒烯冻干粉保湿补水冰膜”共8盒,以每盒35元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货值为280元。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教育之后,及时向供货商索取了供货商的检验合格报告、备案信息、送货单以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时补做了进货台账记录。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警告;二、处2000元的罚款。

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罚没 2000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站长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