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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03112832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东莞市虎门丽都化妆品店
注册号00000000000000000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泽绵
违法行为类型《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以及有关证据材料,违法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半成品、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等相关物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十三)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4﹞031128322号


当事人于2024年8月28日从香港元朗区购进4盒“美源发采快速黑发霜”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以5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尚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合法来源,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共200元;当事人构成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期间,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4年10月14日被我局查获。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东莞市虎门丽都化妆品店: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没收非法财物,“美源发采快速黑发霜”4盒。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罚没 1600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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