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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03112832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东莞市虎门丽都化妆品店 |
注册号 | 00000000000000000X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泽绵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以及有关证据材料,违法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半成品、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等相关物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十三)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8日 |
东市监处罚﹝2024﹞031128322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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