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5〕3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明辉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088158354R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永红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01月0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5〕3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4日、10月12日生产两批次“琪钰清肌洁面慕斯”。至被我局立案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生产“琪钰清肌洁面慕斯”1110盒,留样7盒,自行检测消耗3盒,销售1100盒,销售价为20元/盒,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2200元。2019年,诺德溯源(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溯源公司”)创建“溪木源”品牌,致力于为亚洲敏感肌人群带来安全、有效、愉悦的护肤体验。诺德溯源公司聘请知名歌手朴树及TF-BOY的成员王源等明星代言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溪木源”品牌进行广泛地宣传推广,线上推广包括在微博、央视网账号、淘宝、天猫等平台,线下推广包括地铁、公交等场所发布广告。诺德溯源公司及“溪木源”品牌先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2022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2023年度影响力品牌奖等多个国内知名奖项,发展成为我国全肤质敏感肌专业护理市场知名品牌。“溪木源”商标品牌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市场价值和品牌声誉,为消费者广为知悉。2019年,诺德溯源公司正式研发推出“溪木源”第一代山茶花系列产品。2022年4月,在“溪木源”第一代山茶花系列产品的基础上,诺德溯源公司推出“溪木源”第二代山茶花系列产品。综合诺德溯源公司“溪木源”山茶花系列产品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我局认为诺德溯源公司“溪木源”第一代及第二代山茶花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当事人生产的“琪钰清肌洁面慕斯”的外包装同样在正面及侧面设计“山茶花图案”,两面的图形相连并组成一幅完整的山茶花图形,与诺德溯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溪木源”第一代山茶花系列产品外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琪钰清肌洁面慕斯”的内包装正面同样采用特殊的“晨风”流线型图案设计,与诺德溯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溪木源”第二代山茶花系列产品内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当事人生产的“琪钰清肌洁面慕斯”与诺德溯源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与诺德溯源公司协商,给予诺德溯源公司经济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二、没收“琪钰清肌洁面慕斯”7盒;
三、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03日
罚款 1.3万 元
广州明辉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明辉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12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昌路1号(可作厂房使用)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昌路1号A栋一楼、二楼、五楼A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088158354R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杨永红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3月1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3月1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明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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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