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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92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美铂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10003651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小军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0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928号


当事人:广州美铂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QM43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工业园良园二路1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小军

2022年7月13日,我局在处理化妆品抽检不合格结果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产品的备案配方生产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根据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ZG00050),内容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苗清堂焕彩滋润修饰乳”(批号:MBAJ17F),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水杨酸乙基乙酯。该批产品存在实际成分与备案信息(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046085)中的成分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5日与广州嘉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瑗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嘉瑗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508盒“苗清堂焕彩滋润修饰乳(批号:MBAJ17F)”,生产所需的原料、包材及灌装打码均由当事人负责。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0日生产了508盒苗清堂焕彩滋润修饰乳(批号:MBAJ17F),于2020年11月25日将502盒成品交付给嘉瑗公司,剩余2盒用于检验,4盒用于留样,目前4盒留样产品已销毁。当事人受托生产的“苗清堂焕彩滋润修饰乳(批号:MBAJ17F)”以单价8.95元/盒与嘉瑗公司结算,508盒产品应收4546.6元,实际收取4546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546元。上述508盒“苗清堂焕彩滋润修饰乳(批号:MBAJ17F)”的货值金额为4546.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
(三)《检验报告》(NO:A22ZG00050),送达回证,苗清堂焕彩滋润修饰乳(批号:MBAJ17F)产品外包装标签清晰图;
(四)当事人与嘉瑗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嘉瑗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苗清堂焕彩滋润修饰乳(粤G妆网备字2018046085)备案信息等材料;
(五)当事人提供的苗清堂焕彩滋润修饰乳产品批生产记录、送货单、留样销毁照片等;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存在两个相互牵连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一般级别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产品的备案配方生产化妆品且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546元;
二、并处30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34546元人民币。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产品的备案配方组织生产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3日

罚没 3.45

广州美铂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美铂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00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工业园良园二路18号二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工业园良园二路18号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QM43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黄小军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3月07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8日
状态过期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美铂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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