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5〕6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纤之恋化妆品商行 |
注册号 | 92440111MACUFG3Y9M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伟槟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01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5〕63号
处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处罚内容:当事人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5000元。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80元;二、罚款5000元。综合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三、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18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07日
罚没 1.02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