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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725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鲍桂花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1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6号


当事人: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8655833E;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金盆中路自编18号;
法定代表人:鲍桂花

2022年8月17日,我局发现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抽检不合格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710),当事人受广州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委托,于2021年10月2开始日生产“帅影染发膏(浅金沙)”(批号:20211003B01、限期使用日期:2024/10/02、净含量:400ml),证号:国妆特字G20211290(注册人为广州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HZ2022G0296)显示:“帅影染发膏(浅金沙)”(批号:20211003B01、限期使用日期:2024/10/02、净含量:400ml)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间甲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复检,结论仍是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间甲酚(《检验报告》(复检)No:HW202200210)。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生产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属于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共生产“帅影染发膏(浅金沙)”(批号:20211003B01、限期使用日期:2024/10/02、净含量:400ml)975盒,共留样6支,2支留样被自检消耗,剩余4支留样,向广州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交付969盒,成本价为5元/盒,按成本价计算货值为4875元,当事人收取膏体和加工费1453.5元,违法所得1453.5元。当事人对已售出“帅影染发膏(浅金沙)”969盒采取了召回措施,但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
当事人受广州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12月2日开始生产“帅影染发膏(浅亮黑)(批号:202112020201,限使用日期:2024/12/01)”,证号:国妆特字G20210870(注册人为广州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检后的《检验报告》(NO:CYHZP202202006)显示: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3、未检出产品标签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4-氨基间甲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该批次产品使用的包装上的产品成分标签是后贴上去的,因当事人没有认真审核,导致标签上的成分信息与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10870)的信息不一致。但是该产品是按照注册证上的备案成分生产的,备案成分中是含有对氨基苯酚(备案成分是p-氨基苯酚,与氨基苯酚是同一化学成分)、苯基甲基吡唑啉酮、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这三种成分的,备案成分中是不含有甲苯-2,5-二胺硫酸盐、4-氨基间甲酚的。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生产标签不真实、不准确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实际生产“帅影染发膏(浅亮黑)(批号:202112020201,限使用日期:2024/12/01)”592盒,销售给广州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86盒,留样6盒。留样的6盒中,自行检测用掉了2盒,4盒在留样室被我局查扣。其余586盒于2021年12月8日出货给广州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出厂价为6.5元/盒,货值为3848元,违法所得为3809元。
当事人生产上述2个批次产品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2〕256号);2、《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2G0296、No:HW202200210、NO:CYHZP202202006);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4、《询问笔录》;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资料;6、《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协议》、客户订单、生产记录、备案材料、销售单据、《成品出厂检验报告》、《留样记录》等;7、当事人提供召回通知及产品召回情况说明、不合格品整改措施报告等材料;8.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9、保证书和《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等。
我局于2023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基本生产和经营严重困难,当事人的上述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当事人基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帅影染发膏(浅金沙)”(批号:20211003B01、限期使用日期:2024/10/02、净含量:400ml)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间甲酚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帅影染发膏(浅金沙)”(批号:20211003B01、限期使用日期:2024/10/02、净含量:400ml)4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453.5元;
三、罚款51000元。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真实、不准确的“帅影染发膏(浅亮黑)(批号:202112020201,限使用日期:2024/12/01)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帅影染发膏(浅亮黑)(批号:202112020201,限使用日期:2024/12/01)”4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为3809元;
三、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帅影染发膏(浅金沙)”(批号:20211003B01、限期使用日期:2024/10/02、净含量:400ml)4盒和“帅影染发膏(浅亮黑)(批号:202112020201,限使用日期:2024/12/01)”4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为5262.5元、
三、罚款6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6262.5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11日

罚没 6.63

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1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金盆中路自编1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金盆中路自编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8655833E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鲍桂花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3月2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3月2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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