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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8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御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719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唐燕婷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1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89号


当事人:广州御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6941158Y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唐燕婷

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HBHZ202200725、编号:HBHZ202201447)检验产品分别为“汀芭零度薄荷冷基发膜”(批号:RHCB26200、限用日期:20240225、规格:500ml/瓶);“汀芭零度薄荷冰爽洗发露”(批号:RHCG24101、限用日期:20240726、规格:500ml/瓶);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HC20220530)检验的产品为“科魅尔植润晶钻活力霜”(批号:RHZD03008、限用日期:20240902、规格788ml),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7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并送达上述检测报告。
上述产品经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超过标准,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并确认上述产品是其受委托生产的,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我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风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尚公司)委托生产了以下三款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
1、2022年3月1日生产了“汀芭零度薄荷冷基发膜”(批号:RHCB26200)416瓶、取4瓶做为留样,余下的412瓶当事人收取3.4元/瓶的费用后,于2022年3月8日将产品发给委托方风尚公司。
2、2022年7月30日生产了“汀芭零度薄荷冰爽洗发露”(批号:RHCG24101)510瓶、取4瓶做为留样,余下的506瓶当事人收取3.3元/瓶的费用后,于2022年8月6日将产品发给委托方风尚公司。
3、2022年9月6日生产了“科魅尔植润晶钻活力霜”(批号:RHZD03008)411瓶,取4瓶做为留样,余下的407瓶当事人收取3.9元/瓶的费用后,于2022年9月13日将产品发给委托方风尚公司。
上述三款产品除留样的11瓶(其中留样的“科魅尔植润晶钻活力霜”(批号:RHZD03008)1瓶已遗失)被我局扣押外已全部交付给委托方风尚公司;产品“汀芭零度薄荷冷基发膜”、“汀芭零度薄荷冰爽洗发露”、“科魅尔植润晶钻活力霜”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分别为3.4元/瓶、3.3元/瓶、3.9元/瓶;委托方风尚公司提供的包材费用分别为1.5元/瓶、1.5元/瓶、2元/瓶;三款产品的货值金额分别为4.9元/瓶、4.8元/瓶、5.9元/瓶;经核算涉案的三款产品总货值金额为6911.3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657.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HBHZ202200725、编号:HBHZ202201447);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HC20220530);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委托加工协议书、委托订单、产品的批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三款化妆品情况。
4、涉案产品的销售出库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我局于2023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从轻或从重的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采用一般级别的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657.9元;
二、没收化妆品“汀芭零度薄荷冷基发膜”(批号:RHCB26200)4瓶、“汀芭零度薄荷冰爽洗发露”(批号:RHCG24101)4瓶、“科魅尔植润晶钻活力霜”(批号:RHZD03008)3瓶;
三、罚款23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的行为。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31日

罚没 2.3

广州御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御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05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7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7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6941158Y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唐燕婷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9月0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2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御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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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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