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抽检飞检不合格信息平台

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1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794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昌义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2月0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4号


当事人: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5918166Q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吴昌义

2022年6月21日,我局根据举报投诉发现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01)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产品名称: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国妆特字G20161625)。当事人于2022年3月14日生产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批号:H22B03C14YB02)806瓶,自检3瓶,留样3瓶,剩余的800瓶以2.1元/瓶的价格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留样3瓶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为染发类化妆品,当事人在该产品标签中未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三章化妆品准用组分第4节化妆品准用染发剂(表7)中的注释标注“本产品不适合16岁以下消费者使用;在下述情况下,请不要染发;面部有皮疹或头皮有过敏、炎症、或破损;以前染发时曾有不良反应的经历。”等有关警示语。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692.6元,违法所得为16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法定代表人吴昌义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4.现场检查照片;5.《投诉举报函》;6.销售单;
我局于2023年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
二、罚款1632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8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07日

罚没 1.8

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0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5918166Q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吴昌义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1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1月0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站长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