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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奕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45479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傅奕流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9号


当事人:广州奕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4NF16W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大塘飞来岭东路8号101
法定代表人:傅奕流

2022年10月26日,根据市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将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2A02062)送达至当事人处。《检验报告》(NO:HZ2022A02062)内容显示:样品名称:韩伦美羽烟酰胺炫白牙膏,批号:09ET6101、限用日期:20250508、规格:100g/盒、检验结论: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500,检验结果1100。经当事人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所检样品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生产车间、成品仓、留样室等场所,在留样室发现有产品名称为“韩伦美羽烟酰胺炫白牙膏”(批号:09ET6101、限用日期:20250508,规格:100g/盒)共计3盒,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当事人表述上述涉案产品是广州XXX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并于2022年5月9日生产批号为09ET6101的“韩伦美羽烟酰胺炫白牙膏”(限用日期:20250508、规格:100g/盒)共计4566盒,留样3盒,1盒用于抽检,供货给广州XXX贸易有限公司共计4562盒,因是委托加工,产品的包材(软管含盖+彩盒)由广州XXX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负责料体、灌装、包装和喷码。当事人收取广州XXX贸易有限公司的加工费(包含料体+灌装+包装+喷码)为1元/盒,当事人根据广州XXX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包材货值说明,包材(软管含盖0.4元+彩盒0.1元)为0.5元,因此,上述涉案产品“韩伦美羽烟酰胺炫白牙膏”的成本价格为1.5元。综上,批号为09ET6101的“韩伦美羽烟酰胺炫白牙膏”总货值为6849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456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检验报告》(NO:HZ2022A0206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留样记录、生产记录、送货单,委托加工生产协议书、产品销售合同、产品货值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鉴于当事人不存在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我局已于2023年02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4562元;
二、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韩伦美羽烟酰胺炫白牙膏共3盒);
三、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29562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17日

罚没 2.96

广州奕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奕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22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大塘飞来岭东路8号101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大塘飞来岭东路8号101一楼和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4NF16W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傅奕流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牙膏单元(牙膏类)
发证日期2022年10月1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2月28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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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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