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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3〕3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美卡素大健康产业(广东)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20021426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潘琪
违法行为类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3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37号


当事人:美卡素大健康产业(广东)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RPE9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丽都路55号3栋
法定代表人:潘琪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08月08日
经营范围:食品制造业

2022年8月2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2-07-1769)。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小分子大豆低聚肽固体饮料”(批号:2021-10-11FBAJ111)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营养成分-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8月27日当事人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复检。
2022年11月1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复检报告(编号:22SP04575)。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小分子大豆低聚肽固体饮料(批号:2021-10-11FBAJ111)经抽样检验,营养成分-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钠-项目与初检结论一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2月9日下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许鸿坑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出库记录、销售记录、数量汇总等材料。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1日生产的“小分子大豆低聚肽固体饮料”(批号:FBAJ111)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2-07-1769)。该检验报告显示:检查项目“标签”显示标签未标示特别强调的配料(小分子大豆低聚肽)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不符合GB7718-2011的第4.1.4.1条款要求;“营养成分-钠”,检查结果为164mg/100g,超出产品标示值112mg/100g,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关于“营养成分-钠”项目含量实测值高于标示值的12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申请复检,复检报告(编号:22SP04575)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小分子大豆低聚肽固体饮料(批号:FBAJ111)经抽样检验,检查项目“营养成分-钠”,检查结果为178mg/100g,超出产品标示值112mg/100g,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关于“营养成分-钠”项目含量实测值高于标示值的12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共计1005盒:其中1000盒入库,5盒留样。涉案产品有550盒以2元/盒的价格销售出去,218盒用于给员工发放福利,128盒以2元/盒的价格销售给抽样单位,17盒用于赠送客户业务洽谈。现库存剩余92盒。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采取召回措施,召回0盒。
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2010元,违法所得为13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资格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等情况;
4.2022年8月22日和11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2份,照片证据5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现场核查情况;
5.2023年2月9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手段、情节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出库单复印件、发放福利清单、产品数量汇总情况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召回情况和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召回和处理情况。
2023年月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营养成分-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了批生产记录、出库单等证据材料;二是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食品标签问题,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三是涉案货值较少,减轻了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小分子大豆低聚肽固体饮料(批号:FBAJ111)92盒。
2、没收违法所得1356元。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民乐市场监管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联系人:民乐市场监管所联系电话:878662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10日

罚没 6356

美卡素大健康产业(广东)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美卡素大健康产业(广东)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024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丽都路55号3栋
生产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丽都路55号3栋一层、三层、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RPE9X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潘琪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3年05月0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6月02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美卡素大健康产业(广东)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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