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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55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37294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义雄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5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58号


当事人: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0GK8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88号3栋101(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义雄;

2022年9月27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义雄配合检查,现场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备查。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HZ20222365),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被抽检产品为“MURRAYLE乳酸杆菌净透洗发水”(批号:ZD2E1706;限用日期:2025.06.07;净含量:500ml),留样室有该批次产品留样2盒,已无库存。当事人现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2盒留样进行监督销毁。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及发货清单,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88号3栋101的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直接向当事人送达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HC20220860)。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mewell美维兰丝润-弱酸修护发膜”(批号:ZD2D2205,限用日期2025.05.19,包装规格:500ml)检验结论:经检验检测,所检项目中“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要求。当事人现场确认上述批次涉检产品为当事人生产并签收上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生产现场、成品仓库和留样室,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涉检的“mewell美维兰丝润-弱酸修护发膜”(批号:ZD2D2205,限用日期2025.05.19,包装规格:500ml)生产及库存,执法人员在留样室发现留样3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销毁上述留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077)。2022年5月17日,当事人接订单生产“MURRAYLE乳酸杆菌净透洗发水”(批号:ZD2E1706,限用日期2025.06.07,包装规格:500ml/盒),共生产了916盒,成本价为1.58元/盒,成品检验用了4盒,留样2盒,剩余910盒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共910盒于2022年6月25日销售给深圳市沫芮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价为2.1元/盒,总金额1911元。2022年7月15日,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天猫murrayle沫芮旗舰店的标称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MURRAYLE乳酸杆菌净透洗发水”(批号:ZD2E1706,限用日期2025.06.07,包装规格:500ml/盒)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HZ20222365),检验结论:经检验检测,所检项目中“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要求。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当事人生产“MURRAYLE乳酸杆菌净透洗发水”(批号:ZD2E1706,限用日期2025.06.07,包装规格:500ml/盒)货值金额为1923.6元,违法所得为1911元。
2022年5月20日,当事人接订单生产“mewell美维兰丝润-弱酸修护发膜”(批号:ZD2D2205,限用日期2025.05.19,包装规格:500ml),共生产了500瓶,成本价为3.43元/瓶,成品检验用了3瓶,留样3瓶。当事人已提供批生产记录配合调查,剩余180瓶销售完毕、库存314瓶已全部销毁。该批次产品于2022年6月21日销售共72瓶给孙磊,销售价为5元/瓶,共360元;于2022年8月10日销售共108瓶给杨应,销售价为4.5元/瓶,共486元。2022年6月23日,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样人员对锦州市松山新区家学造型美容美发店的上述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HC20220860),检验结论:经检验检测,所检项目中“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要求。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当事人生产“mewell美维兰丝润-弱酸修护发膜”(批号:ZD2D2205,限用日期2025.05.19,包装规格:500ml)货值金额为2350元,违法所得为846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4273.6元,违法所得为275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涉检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单据,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4.《检验报告》(№:HZ20222365)、《检验报告》(No:HC20220860)。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收到过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情况,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757元;
二、罚款15000元。
(合计罚没17757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09日

罚没 1.78

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07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88号3栋101(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88号3栋101、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0GK8C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义雄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0年05月1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5年05月18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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