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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69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3850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意红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6月0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90号


当事人: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96098M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刘意红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7日生产“红鑫龙染发膏(黄色)(批号:22060701、限用日期:20250606、规格:500ml*2)”208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6盒留样中,4盒因监督抽检于2022年8月12日被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走(抽样产品由当事人自愿免费提供),剩余2盒于2023年2月14日在我局执法人员见证下现场销毁,其余200盒于2022年9月16日售出,单价4.8元/盒,销售收入960元,违法所得960元,货值998.4元。
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采取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已有一段时间,经销商已通过零售方式售完,召回数量为零。
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和设备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2A10015)、《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召回情况说明》《无偿提供抽样检测样品的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涉案产品生产记录、留样记录、销售和收款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况:
一、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4月2日、2022年6月28日因同一性质行为被我局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1〕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425号),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二、当事人于2021年4月2日、2022年6月28日因同一性质行为被我局依法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1〕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425号),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仍在持续,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六)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仍在持续的...”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三、当事人在2020-2022年度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飞行检查中连续三年被发现存在多项缺陷,其中,2020年度存在严重缺陷11项,一般缺陷15项;2021年度存在严重缺陷6项,一般缺陷16项;2022年度存在严重缺陷3项,一般缺陷7项;上述行为表明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且整改不彻底,已不具备持续稳定安全生产的条件。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从重情形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名为“红鑫龙染发膏(黄色)(批号:22060701、限用日期:20250606、规格:500ml*2)”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98.4元;
二、罚款130000元。
上述罚没共计130998.4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2日

罚没 13.1

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5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自编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东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96098M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刘意红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12月1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2月13日
状态吊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4〕2008号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粤妆20170252),限制从业及其他。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9日
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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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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