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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字[2021]23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美卡素大健康产业(广东)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20021426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潘琪
违法行为类型食品标签违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1月0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字[2021]230号


当事人:美卡素大健康产业(广东)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RPE9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丽都路55号3栋
法定代表人:潘琪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08月08日
经营范围:食品制造业
综合执法系统文号:

2021年6月15日收到投诉单,反映当事人生产的“咖啡膳纤固体饮料”配料表中添加了营养强化剂左旋肉碱,没有标注左旋肉碱的含量,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2021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涉案产品“咖啡膳纤饮固体饮料”,在当事人的留样室中可以发现有涉案产品的留样,可以见到该留样产品标注有生产批号“FBJJ151”,生产日期为“20201015”。该产品的配料表中标注有“左旋肉碱”,但未标注含量。
2021年9月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了涉案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报价单复印件、成本核算说明等证据材料。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5日生产的“咖啡膳纤固体饮料”(批号为“FBJJ151”)中添加有营养强化剂左旋肉碱,但当事人仅在该产品的配料表中标注有“左旋肉碱”,未标注含量。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4.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标注“左旋肉碱”的含量值,由于“左旋肉碱”属于未规定NRV的营养成分,故当事人无需标注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共计350盒,其中347盒以2.3元/盒的单价全部销售完毕,另3盒用于留样。当事人于2021年8月30日采取召回措施,成功召回58盒并已销毁,该58盒召回产品未退款。
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805元,违法所得为798.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资格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3.2021年6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现场核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1年9月6日、10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手段、情节等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报价单复印件、成本核算说明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6.召回情况说明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召回和处理情况;
2021年10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从市场监管民处告字〔2021〕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未标注“左旋肉碱”的含量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鉴于一是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了批生产记录、报价单、成本核算说明等证据材料;二是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食品标签问题,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三是涉案货值较少;四是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并成功召回58盒涉案产品,减轻了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98.1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民乐市场监管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凭民乐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联系人:民乐市场监管所联系电话:87866229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04日

罚没 5798

美卡素大健康产业(广东)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美卡素大健康产业(广东)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024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丽都路55号3栋
生产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丽都路55号3栋一层、三层、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RPE9X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潘琪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3年05月0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6月02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美卡素大健康产业(广东)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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