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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70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3671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云辉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6月0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701号


当事人: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6100128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村高桥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陈云辉

2023年4月14日,依据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2CIH1124),报告称:由该公司生产的“温达美源染发膏(自然黑色)”(批号:20220227WD01,规格:30ml*10,有效期:20250226)产品“1、外包装标签标示与外包装标签标示的官网查询批件(国妆特字G20161162)不一致,内包装标签标示与内包装标签标示的官网查询批件(国妆特字G20202140)一致。2、检出外包装标签标示的官网查询批件(国妆特字G20161162)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3、检出外包装标签标示和外包装标签标示的官网查询批件(国妆特字G20161162)未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标签化妆品,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7日生产“温达黑发露”(国妆特字G20202140)(批号:20220227WD01,规格:30ml*10,有效期:20250226)产品,产品外包装标注为:“品名:温达美源染发膏(自然黑色),国妆特字:G20161162)”。上述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的成分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0161162)不一致,标签标示的成分与实际投料生产均符合《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0202140)的技术要求,《检验报告》检出的成分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均属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0202140)中的配方成分。上述批次产品共计生产105盒,留样1盒(已销毁),抽检消耗6盒,剩余98盒全部售出。上述产品销售价格2.5元/盒,违法所得245元,货值总金额为26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产品生产记录、出货单、产品召回通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CIH1124),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45元;
二、罚款20000元。
(罚没合计20245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标签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5日

罚没 2.02

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5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村高桥西路86号(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村高桥西路86号(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61001286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云辉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7月0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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