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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73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480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春学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6月0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734号


当事人: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3343422W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二社田心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学

2023年3月21日,我局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二社田心街139号的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我局对当事人生产区域的生产车间、原料间、留样室、检验室、包材间、成品仓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对当事人办公区域处销售人员的电脑进行检查时,查询到“发货明细”记录中有名称为“姜某”和“菏泽盛圆美容美发”的客户,通过调取销售给“姜某”的销售记录中,发现批次为CYL180713的盛彩源染发膏(自然黑)对应的是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9Hzb0039),通过调取销售给“菏泽盛圆美容美发”的销售记录中,发现批次为CYL200302的盛彩源染发膏(自然黑)对应的是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C202001412)。以上两批次产品是经监督抽检为不合格产品,我局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两份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为逃避处罚,否认生产过上述两批次产品,并向我局出具《产品假冒情况说明》。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我局在销售人员电脑查询到的上述两个批次产品是当事人生产的产品,①批次为CYL180713的盛彩源染发膏(自然黑)是当事人于2018年7月13日生产,共生产了480盒,未留样,于2018年7月24日共销售了480盒给“姜某”,销售价格为5.8元/盒,销售收入为2784元,货值为2784元。
②批次为CYL200302的盛彩源染发膏(自然黑)是当事人于2020年3月2日生产,共生产了348盒,未留样,于2020年4月20日共销售348盒给姜XX的菏泽盛圆美容美发店,因该送货单(NO:2020040481)上显示有3个产品名称,但批号为同一批次产品,你公司陈述称是3个不同外包装,但都是同一个产品配方成分,而且是同一批次生产出来,也就是批号为CYL200302的盛彩源染发膏(自然黑)产品,盛彩源染发膏(百年黑发清水黑油)销售了144盒,销售价格为5.8元/盒,销售收入为835.2元,货值为835.2元;盛彩源染发膏(敬亲恩白转黑4代)销售了60盒,销售价格为9.8元/盒,销售收入为588元,货值为588元;盛彩源染发膏(黑蜡染清水黑油)销售了144盒,销售价格为9.8元/盒,销售收入为1411.2元,货值为1411.2元,因此,批次为CYL200302的盛彩源染发膏(自然黑)销售总收入共是2834.4元,货值共是2834.4元。
综上,当事人在2018年7月13日-2020年4月20日期间,存在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经计算,违法所得总共为5618.4元,总货值共为5618.4元。
现有证据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单、送货单、2份《检验报告》、2份《产品假冒情况说明》等资料。
鉴于当事人为拒绝、逃避执法人员检查,在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两个批次产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否认生产上述两个批次的产品,并向我局提供虚假证据资料;2019年12月31日,当事人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太和食药处字[2019]042号),并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但当事人在2020年3月2日仍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属于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2022年2月14日,当事人因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2]169号);2020年8月11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其中违反严重缺陷共1项,违反一般缺陷共6项;2022年6月16日,我局组织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其中违反严重缺陷共7项,违反一般缺陷共10项,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云市监化妆妆责改字[2022]024号);2022年6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对部分原料未存放原料间、批号CYL220324的炫染一梳彩无法提供生产记录;2023年3月21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质量管理体系存在24项缺陷,其中违反重点项目11项,一般缺陷13项,企业已不符合持续生产条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发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通知》,责令当事人立即暂停生产、经营。综合以上多次对当事人的飞行检查,当事人无法达到良好的生产条件。当事人上述等情节,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五)“拒绝、逃避、阻碍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或者采取妨碍、逃避、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抗拒、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以擅自启封、转移、隐匿、使用、改动、毁损、变卖等方式动用被查封、扣押物品、场所的;”及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两品一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节严重”进行处罚:......(六)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仍在持续的,但法律法规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重级别进行处罚。
我局已于2023年5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构成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行为。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618.4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6406.4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2024.88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7日

罚没 3.2

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9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二社田心街139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二社田心街1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3343422W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刘春学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1月1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01月1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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