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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3〕40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开洋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500008606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立广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7月0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405号


当事人:广州市开洋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756791460;
法定代表人:李立广;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永和长岗村长岗新村A2幢;
成立日期:2008年06月06日;
营业期限:2008年06月0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023年3月29日,本局收到广州市局交办的线索,称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海洋传说舒缓修护亮肤冻干面膜+纯净水”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其“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本局于2023年4月3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生产了196盒“海洋传说舒缓修护亮肤冻干面膜+纯净水”(产品批号:A121I10B,限期使用日期:2024/09/13,包装规格:650mg*6+25ml*6)。上述化妆品于2023年1月16日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结果如下:“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单位”为“CFU/ml”;“标准规定”为“≤1000(其他化妆品)”;“检验结果”为“7300”;“检出浓度/检出限”为“/”;“单项结论”为“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截止本局立案时止,当事人将上述化妆品销售给广州市法瑞贸易有限公司190盒,销售价格为5元/盒,其余3盒产品用于出厂检验,3盒产品用作留样,3盒留样产品被本局现场扣押。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涉案货值为980元,违法所得为9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各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送达回证1份;3、2023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9张等。
2023年6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理》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理》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货值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50元;
2.没收“海洋传说舒缓修护亮肤冻干面膜+纯净水”(产品批号:A121I10B,包装规格:650mg*6+25ml*6)3盒;
3.罚款12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04日

罚没 1.3

广州市开洋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开洋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470
住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永和长岗村长岗新村A2幢
生产地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永和长岗村长岗新村A2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756791460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李立广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4月3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4月29日
状态注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开洋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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