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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43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
注册号4401116001132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崑雄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1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432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23585569N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工业区北四路****号
经营者:张崑雄
身份证号码:440724*********631
联系方式:135****1382

2021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将《检验报告》(NO:AH2021-HGC-00221)送达给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荻薇染发膏(紫红色)”(规格:90ml;批号:DWCQ2001)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间苯二酚”;其中“2,6-二氨基吡啶”成分检出超限量使用(标准规定为≤0.15,检验结果为0.29),结论为不符合规定。
2021年9月9日,执法人员又将三批次化妆品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具体如下:
1、产品名称:“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规格:95ml;批号:20210319;限用日期:20240318),《检验报告》(编号:HZCY20210251)显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检验结论为问题产品。
2、产品名称:“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规格:95ml;批号:20201101;限用日期:20231031),《检验报告》(编号:HZCY20210255)显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检验结论为问题产品。
3、产品名称:“荻薇染发膏6-2(粟棕色)”(规格:100ml;批号:DWLG2008;限用日期:20230612),《检验报告》(编号NO:HP202110091)显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胺基苯酚、甲苯-2,5-二胺硫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将两批次化妆品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具体如下:
1、产品名称:“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规格:95ml;批号:20210331;限用日期:20240330),《检验报告》(编号:HZCY20210108)显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对胺基苯酚、2-甲基间苯二酚、4-氨基-2-羟基甲苯、4-氨基间甲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名称:“荻薇染发膏(红色)”(规格:100ml;批号:20190422;限用日期:20220421),《检验报告》(编号:HZCY20210078)显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4-氨基间甲酚、间苯二酚。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对上述共六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予以签收。执法人员检查生产车间、仓库等场所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产品。执法人员提取了上述检验不合格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单等相关资料,并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5日生产了“荻薇染发膏(紫红色)”(规格:90ml;批号:DWCQ2001)产品1094支,于2020年6月15日以每支1.05元的价格发货给客户,共计所得货款1148.70元,合计违法所得1148.70元。
2021年3月19日生产了“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规格:95ml;批号:20210319)产品986支,于2021年3月23日以每支1.05元的价格发货给客户,共计所得货款1035.30元,合计违法所得1035.30元。
2020年11月1日生产了“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规格:95ml;批号:20201101)产品987支,于2020年11月5日以每支1.05元的价格发货给客户,共计所得货款1036.35元,合计违法所得1036.35元。
2020年6月13日生产了“荻薇染发膏6-2(粟棕色)”(规格:100ml;批号:DWLG2008)产品989支,于2020年6月18日以每支1.05元的价格发货给客户,共计所得货款1038.45元,合计违法所得1038.45元。
2021年3月31日生产了“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规格:95ml;批号:20210331)产品984支,于2021年4月5日以每支1.05元的价格发货给客户,共计所得货款1033.20元,合计违法所得1033.20元。
2019年4月23日生产了“荻薇染发膏(红色)”(规格:100ml;批号:20190422)产品987支,于2019年4月30日以每支1.05元的价格发货给客户,共计所得货款1036.35元。因该批产品己超过追溯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产品销售金额合计5292元,违法所得合计52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单、产品召回通知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荻薇染发膏(紫红色)”(规格:90ml;批号:DWCQ2001)、“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规格:95ml;批号:20201101;限用日期:20231031)、“荻薇染发膏6-2(粟棕色)”(规格:100ml;批号:DWLG2008;限用日期:20230612)三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3223.50元,违法所得3223.50元。因上述三款产品是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应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223.50元;
2、罚款30000元。
“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规格:95ml;批号:20210319;限用日期:20240318)、“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规格:95ml;批号:20210331;限用日期:20240330)两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2068.50元,违法所得2068.50元。因上述两款产品是2020年12月31日后生产的,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品”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68.50元;
2、罚款23000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当事人曾因产品实际成分与批件配方成分不符,于2021年2月4日被我局处罚过(穗云市监处字[2021]146号),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292元;
二、罚款5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8292元。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按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

罚没 5.83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35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工业区北四路3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工业区北四路3号(A栋101、102、201,B栋1、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23585569N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张崑雄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0年12月1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0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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