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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3〕13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20000313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国南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7月0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139号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号
当事人: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671817273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从化城郊街横江路339号-15
法定代表人:李国南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8年02月01日
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我局根据收到的四川省化妆品监督抽检、河北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山东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抽检、桂林市化妆品监督抽检等共计11份检验报告显示,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多个批次化妆品在流通渠道抽检中存在不合格项目,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相关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10月10日,我局收到关于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份抽检不合格报告。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3份不合格检验报告(No:HC20220042、HC20220044、HZ2022A00733),同时告知其有复检权利,具体检验报告如下:检验报告(NO:HC20220042)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10312)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情况为“未检出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识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检验报告(NO:HC20220044)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2010301)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情况为“未检出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识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检验报告(NO:HZ2022A00733)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01006)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情况为“检出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识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
同年10月12日,当事人对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10312)和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2010301)2款产品在法定异议期内申请复检。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收到上述2个涉案产品的复检合格报告。
2、2022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关于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份抽检不合格报告。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3份检验报告(NO:JS2022HP0123、NO:HBHZ202201558、NO:HBHZ202201391)。检验报告(NO:JS2022HP0123)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1071401)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情况为“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6-氨基间甲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检验报告(NO:HBHZ202201391)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头皮洁净洗发露368ml(批号:2022011001)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情况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NO:HBHZ202201558)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裕发康植物果油发膜428ml(批号:2022042701)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情况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不符合规定”。
同年10月21日,当事人对裕发康植物果油发膜428ml(批号:2022042701)1款产品在法定异议期内申请复检。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收到上述产品的检验不合格报告(NO:HZFY20220014),当事人对复检结论无异议。
3、2022年12月8日,我局收到关于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份抽检不合格报告。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3份检验报告(NO:GW202202452、NO:HC202201023、NO:GW202202465)。检验报告(NO:GW202202452)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紫色(批号:20210306)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情况为“检出标签未标识的甲苯-2,5-二胺硫酸盐(以游离基计)、4-氨基-2-羟基甲苯、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以盐酸盐计)、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以硫酸盐计)”。检验报告(NO:HC202201023)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30902)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情况为“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检验报告(NO:GW202202465)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紫色(批号:20210318)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情况为“检出标签未标识的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以盐酸盐计)”。
同年12月14日,当事人对尊荣染膏-紫色(批号:20210318)1款产品在法定异议期内申请复检。我局于2023年2月7日收到上述产品的检验不合格报告(NO:JS2023HF0001),当事人对复检结论无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申请复检期限为2022年10月12日至2023年2月7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当事人申请复检期限依法不计入核查期限。
但,基于综合考虑,当事人涉案产品较多,且已有证据初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4、立案后,2023年1月4日,我局收到关于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份抽检不合格报告。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1份检验报告(NO:HZ20220052),当事人未申请复检。检验报告(NO:HZ20220052)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自然黑(批号:20230919)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情况为“检出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识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
2023年1月11日,由于工作调动,办案人员更改为黎斯、黄韬。
5、2023年1月31日,我局收到关于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份抽检不合格报告。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1份检验报告(NO:HZ20221225),当事人未申请复检。检验报告(NO:HZ20221225)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蓝色(批号:2021051101)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情况为“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及产品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
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检验不合格涉案9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留样记录、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召回记录等证据材料。
2023年3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杨金生进行了询问调查。
因案情复杂,我局于2023年3月12日延长了本案办理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2023年4月7日延长了本案办理期限至2022年7月11日。
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违法生产涉案产品批次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和认定的货值、违法所得情况如下:
1.2020年10月8日生产的尊荣染膏-棕色(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字G20180992,批号:20201006)检出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识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检验报告NO:HZ2022A00733),共生产320盒,取样4盒(留样3盒,检测1盒),销售316盒,销售单价为1.1元/盒,货值352元,召回0盒,认定违法所得347.6元;
2.2020年9月4日生产的尊荣染膏-棕色(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字G20180992,批号:20230902)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共生产215盒,取样4盒(留样3盒,检测1盒),销售211盒,销售单价为1.1元/盒,货值236.5,召回0盒,认定违法所得232.1元;
3.2020年9月20日生产的尊荣染膏-自然黑(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字G20190597,批号:20230919)检出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识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共生产425盒,取样4盒(留样3盒,检测1盒),销售421盒,销售单价为1.1元/盒,货值467.5元,召回0盒,认定违法所得463.1元;
4.2021年3月8日生产的尊荣染膏-紫色(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字G20201149,批号:20210306)检出标签未标识的甲苯-2,5-二胺硫酸盐(以游离基计)、4-氨基-2-羟基甲苯、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以盐酸盐计)、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以硫酸盐计)(检验报告NO:GW202202452),共生产215盒,取样4盒(留样3盒,检测1盒),销售211盒,销售单价为1.1元/盒,货值236.5元,召回0盒,认定违法所得232.1元;
5.2021年3月20日生产的尊荣染膏-紫色(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号:20210318)检出标签未标识的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以盐酸盐计)(检验报告NO:GW202202465),共生产525盒,取样4盒(留样3盒,检测1盒),销售521盒,销售单价为1.1元/盒,货值577.5元,召回0盒,认定违法所得573.1元;
6.2021年5月13日生产的尊荣染膏-蓝色(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字G20202238,批号:2021051101)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及产品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检验报告NO:HZ20221225),共生产320盒,取样4盒(留样3盒,检测1盒),销售316盒,销售单价为1.1元/盒,货值352元,认定违法所得347.6元;
7.2021年7月16日生产的尊荣染膏-深棕色(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字G20201744,批号:2021071401)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6-氨基间甲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检验报告NO:JS2022HP0123),共生产425盒,取样4盒(留样3盒,检测1盒),销售421盒,销售单价为1.1元/盒,货值467.5元,召回0盒,认定违法所得463.1元;
上述为当事人生产的共计7批次特殊用途化妆品尊荣系列染发膏产品添加的染发剂成分与其对应批件不一致,其中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01006、20230902)、尊荣染膏-自然黑(批号:20230919)、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1071401)4批次涉案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认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1523.5元,违法所得1505.9元;其中尊荣染膏-紫色(批号:20210306、20210318)、尊荣染膏-蓝色(批号:2021051101),认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1166元,违法所得1152.8元。
8.2022年1月14日生产的尊荣头皮洁净洗发露(国产普通化妆品,粤G妆网备字2020184191,批号:2022011001)检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NO:HBHZ202201391),共生产125盒,取样6盒(留样4盒,检测2盒),销售119盒,销售单价为3.1元/盒,货值387.5元,召回0盒,认定违法所得368.9元;
9.2022年5月3日生产的裕发康植物果油发膜(国产普通化妆品,粤G妆网备字2018140695,批号:2022042701)检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NO:HBHZ202201558;申请复检不合格,检验报告NO:HZFY20220014),共生产113盒,取样6盒(留样4盒,检测2盒),销售107盒,销售单价为3.4元/盒,货值384.2元,召回0盒,认定违法所得363.8元。
上述为当事人生产尊荣头皮洁净洗发露(批号:2022011001)、裕发康植物果油发膜(批号:2022042701)为国产普通化妆品,涉嫌生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认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771.7元,违法所得732.7元。
当事人作为上述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国产普通化妆品的生产厂家,可以提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备查。
因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原料均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产品相关包材,故本案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工具、设备,无剩余相关包材。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化妆品生产资格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2、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委托代理人处理案件有关事宜的授权;
3、《检验报告》9份(编号:NO:HZ2022A00733、NO:HC202201023、NO:HZ20220052、NO:JS2022HP0123、NO:HBHZ202201391、NO:HBHZ202201558、NO:GW202202452、NO:GW202202465、NO:HZ20221225)和复检《检验报告》2份(编号:NO:JS2023HF0001、NO:HZFY20220014),证明9个涉案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4、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5份、送达回执5份及拍摄的照片18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现场核查情况、检验报告送达等情况;
5、2023年3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产品召回情况等;
6、当事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9份、销售记录9份,留样单9份,召回记录材料9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产品的生产过程,销售和留样、产品召回情况的情况;
7、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5份,证明涉案产品注册时的产品配方;
8、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产品的备案记录;
9、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2〕920号)、关于对广州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369号)及相关文书材料,证明案件来源和我局的案件管辖权;
10、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字〔2022〕43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2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11、其他证明材料:《检验报告》2份(编号NO:HC20220042、NO:HC20220044)和复检《检验报告》2份(编号NO:HZFY20220009、NO:HZFY20220008),证明2个涉案产品复检合格。
2023年6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听告[2023]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一、当事人2020年10月8日至2021年7月16日改变注册的配方,生产上述7批次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该重新申请注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
二、当事人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5月3日生产的尊荣头皮洁净洗发露(批号:2022011001)、裕发康植物果油发膜(批号:2022042701)2批次国产普通化妆品经检验显示超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标准限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生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一、当事人曾于2021年8月13日因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立案调查,我局于2022年3月1日对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棕色(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80992)、尊荣染膏-自然黑(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0597)、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01744)作出行政处罚(文号:穗从市监处字〔2022〕43号)。
根据所涉产品是否持相同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我局对7批次涉案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区分处理:
(一)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棕色(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字G20180992,批号:20201006、20230902)、尊荣染膏-自然黑(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字G20190597,批号:20230919)、尊荣染膏-深棕色(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字G20201744,批号:2021071401)4批次涉案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均在2022年3月1日之前,违法行为性质同样为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与穗从市监处字〔202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违法行为具有连续状态,为同一违法行为,办案单位决定以穗从市监处字〔202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自由裁量情节(货值金额超1万、处货值金额26倍罚款)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二)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紫色(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字G20201149、批号:20210306、20210318)、尊荣染膏-蓝色(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字G20202238批号:2021051101)与穗从市监处字〔202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到的产品不同,持有不同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但为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且我局已于2022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二、对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向我局供述2批次国产普通化妆品,问题产品,并主动提供相关生产资料,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规定,办案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58.7元;
2、没收涉案产品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01006)留样3盒、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30902)留样3盒、尊荣染膏-自然黑(批号:20230919)留样3盒、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1071401)留样3盒、尊荣染膏-紫色(批号:20210306)留样3盒、尊荣染膏-紫色(批号:20210318)留样3盒、尊荣染膏-蓝色(批号:2021051101)留样3盒;。
3、同一违法行为的4个批次违法产品,罚款39611元(26倍罚);新违法的3个批次违法产品,罚款120000元。
二、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办案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32.7元;
2、没收涉案产品尊荣头皮洁净洗发露(批号:2022011001)留样4盒、裕发康植物果油发膜(批号:2022042701)留样4盒;
3、罚款10000元。
综上,办案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91.4元;
2、没收涉案产品尊荣头皮洁净洗发露(批号:2022011001)留样4盒、裕发康植物果油发膜(批号:2022042701)留样4盒、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01006)留样3盒、尊荣染膏-棕色(批号:20230902)留样3盒、尊荣染膏-自然黑(批号:20230919)留样3盒、尊荣染膏-深棕色(批号:2021071401)留样3盒、尊荣染膏-紫色(批号:20210306)留样3盒、尊荣染膏-紫色(批号:20210318)留样3盒、尊荣染膏-蓝色(批号:2021051101)留样3盒;
3、罚款16961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民乐市场监管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凭民乐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联系人:民乐市场监管所联系电话:87866229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06日

罚没 17.3

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875
住所广州市从化城郊街横江路339号-15
生产地址广州市从化城郊街横江路339号-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671817273D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李国南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4月2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4月2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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