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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55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香品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22308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花子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8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556号


当事人:广州香品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0AQ6D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25号3107房
法定代表人:刘花子
身份证号码:****

2023年6月8日上午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转来的国家抽样检验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2023A05389)显示:广州香品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销售的“歌兰地紧肤保湿霜”(批次20230202-1)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微生物、激素、抗感染类药物、维甲酸等8中组分’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同时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关于移送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相关线索的函”,显示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的广州香品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销售的“歌兰地紧肤保湿霜”的《检验报告》(NO:2023A04007),显示:同一批次(20230202-1)产品的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微生物、激素’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两个不同的《检验报告》检测的是同一批次同一产品,虽然检验项目略有不同,但检验结果均为“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
在6月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将两个《检验报告》(NO:2023A05389、NO:2023A04007)送达当事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广州香品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化妆品“歌兰地紧肤保湿霜”的备案人(备案凭证号:粤G妆网备字201809**)。
2023年1月25日,当事人委托生产企业广州市***有限公司生产“歌兰地紧肤保湿霜”(批次20230202-1)***盒,于2023年2月16日购进***盒(实际收货**盒,其中**盒为对板样品),进货单价为**元/盒,总计进货金额**元。产品购进后,拟以***/盒的单价销售。
经国家抽样检验以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上述同一批次产品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
2023年6月7日,当事人收到广州市**有限公司召回上述批次产品的通知,即将**盒产品退回厂家,其中3盒对样产品已试用,无法退回。同时于2023年6月7日收回厂家***盒“紧肤保湿霜”退货货款**元。该批次产品,因无销售,无营业收入。无库存。该批次产品总货值金额***元。
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问题产品未曾销售,无营业收入,违法所得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抽样检验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2023A05389)、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检验报告》(NO:2023A04007)等关联资料,证明本案的来源;
2、2023年6月8日我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本案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证照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身份;
4、当事人2023年7月26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并购进化妆品的事实及具体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记录》、《委托加工合同》,《天韵货品销售单》等复印件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的索证索票、进销存制度等情况;
6、《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及所附产品外包装包材照片,证明当事人为化妆品的备案人及委托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与被抽检的产品一致;
7、《召回通知》、《回函》、《产品召回排查表》、《歌兰地紧肤保湿霜批次的说明》、《产品召回记录表》、《香品园货品退货单》、微信退款截图等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召回问题产品的情况。
本局已于2023年8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执七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本案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无销售,违法所得为0,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河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09日

罚款 2.5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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