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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5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鸿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526065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世军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8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55号


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NO:2023HC0017),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在留样室发现名为“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的产品。当事人表示曾有生产、销售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抽检的名为“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的化妆品,并提供了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生产“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510瓶,4瓶用于出厂检测,6瓶作为留样,销售500瓶,销售单价3元/瓶,总销售金额为1500元。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500元,货值1530元。当事人于2022年12月生产“妍绮凡士林烟酰胺奢养润肤膏”(批号:2022/12/06)310瓶,4瓶用于出厂检测,6瓶作为留样,销售300瓶,销售单价3元/瓶,总销售金额为900元。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900元,货值930元。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400元,涉案总货值2460元。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859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和“妍绮凡士林烟酰胺奢养润肤膏”(批号:2022/12/06),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和“妍绮凡士林烟酰胺奢养润肤膏”(批号:2022/12/06)产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建议不予没收。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和“妍绮凡士林烟酰胺奢养润肤膏”(批号:2022/12/06),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二、罚款226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1日

罚款 2.26

广州鸿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鸿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19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双和环村西路3号B栋整栋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双和环村西路3号B栋101、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MRY4M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周世军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7月1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7月13日
状态暂停生产、经营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鸿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暂停生产、经营的公告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规章文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65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17家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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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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