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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48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2859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蔡勇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1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486号


当事人: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97152H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蔡*

2021年10月13日,我局在处理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化妆品线索通报函》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2021年10月19日,我局在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化妆品核查函》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
经查明:2021年7月26日,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刘广贤化妆品店对当事人生产的“巧迪慧尔本海藻面膜(批号:20210228)”化妆品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GZ21072602200010),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巧迪慧尔本海藻面膜(批号:20210228)”化妆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以下项目,其中检验项目:菌落总数,标准规定≤1000,检测结果:7.5×103,结果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3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2021年7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在新疆卡玛来提投资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卡玛来提牛奶海藻面膜(生产日期:2021/02/22)”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HZ0115-JD),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卡玛来提牛奶海藻面膜(生产日期:2021/02/22)”化妆品,菌落总数,标准规定≤1000,检测数据:初检:7000,复定检1:6100,复检2:5700,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标准规定≤1000,检测数据:初检:1700,复定检1:2100,复检2:900,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监督抽检的有关程序和检验结论均无异议,并已清楚了解复检和异议申请程序,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检和异议申请。
当事人于2021年2月25日接到客户下单,于2021年2月28日按单生产了巧迪慧尔本海藻面膜63罐(规格:400g/罐),生产成本为9元/罐,以12元/罐的销售价向客户销售了60罐,获得销售价款720元,另3罐已用于自检,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上述60罐巧迪慧尔本海藻面膜当事人已实施召回但无法召回。鉴此,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巧迪慧尔本海藻面膜货值共为756元(12元/罐×63罐),违法所得为720元(12元/罐×60罐)。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21日接到客户下单,于2021年2月22日按单生产了卡玛来提牛奶海藻面膜1203罐(规格:400g/罐),生产成本为6元/罐,以7.5元/罐的销售价向客户销售了1200罐,获得销售价款9000元,另3罐已用于自检,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上述1200罐卡玛来提牛奶海藻面膜当事人已实施召回但无法召回。鉴此,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卡玛来提牛奶海藻面膜货值共为9022.5元(7.5元/罐×1203罐),违法所得为9000元(7.5元/罐×1200罐)。
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两款抽检不合格面膜的货值总额是9778.5元(756+9022.5=9778.5元),违法所得是9720元(720+9000=9720元)。
当事人对被抽检的巧迪慧尔本海藻面膜(规格:400g/罐,生产日期:2021年2月28日)和卡玛来提牛奶海藻面膜(规格:400g/罐,生产日期:2021/02/22)均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进行留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笔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GZ21072602200010);《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HZ0115-JD);询问调查笔录;《成本核算表》复印件;产品销售记录复印件;生产记录复印件;《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面膜)》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自述书;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部分产品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进行留样,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没有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所列的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处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720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罚款37000元;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13000元;
罚没款合计597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罚没 5.97

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4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97152H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蔡勇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
发证日期2023年07月0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0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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