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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1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462836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潘山青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8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16号


根据抽检报告不合格线索,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路344号三楼的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2023CKH0647),报告标示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paulfrank嫩滑少女肌身体磨砂膏(水蜜桃)”(批号:2022/4/22、限用日期:2025/4/21)产品检出菌落总数超标,不符合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22日开始生产“paulfrank嫩滑少女肌身体磨砂膏(水蜜桃)”(批号:2022/4/22、限用日期:2025/4/21),共生产1006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已经消耗掉,4盒用于留样,于2023年7月25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进行销毁,其余1000盒销售给客户红童纺(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每盒销售价格为2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为2012元,违法所得为2000元。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二、处罚款23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是25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8日

罚款 2.5

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12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路344号三楼(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路344号三楼(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675L3H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潘山青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1月1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5年07月2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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