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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593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珍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9月0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4号


当事人: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4822405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
法定代表人:刘珍

2023年0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的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对怡美姿染发膏(闷青亚麻)(净含量:90g,生产批号:C2421B24,限用日期:20240323。)等8个批次的化妆品的生产情况进行再次核查,当事人再次否认生产过上述8个批次的化妆品。
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三楼实验室内用于制作和保存化妆品批生产记录的电脑中发现存有8份检验报告中对应7个名称批次的产品的批次生产计划单、半成品留样记录单、成品留样记录单、入库清单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
经查,当事人确有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闷青亚麻)(净含量:90g,生产批号:I0220B02,限用日期:20230901。)等7个批次),违法所得认定为0,货值金额认定1万元以下。
我局于2023年0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3〕43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经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149000元罚款。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5日

罚款 14.9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9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48224057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李清海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11月2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5月1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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