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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9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3452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彦钊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9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97号


当事人: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15180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鹤龙四路111号龙圆产业孵化园3栋一楼1017室
法定代表人:赵彦钊

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鹤龙四路111号龙圆产业孵化园3栋一楼1017室送达《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Z2023A00155),报告标示当事人生产的“圣依莉染发膏(自然黑色)(批号:PH2021070712、限用日期:2024.07.06)”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承认上述产品是其在2021年生产的。当事人的厂房在2021年11月因为拆迁已不再具备生产资质,不再从事化妆品生产,地址也进行了变更,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生产批记录以及留样。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上述产品的销售单据。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7日生产“圣依莉染发膏(自然黑色)(批号:PH2021070712、限用日期:2024.07.06)”产品1000盒。其中,留样6盒,已经丢失;自检消耗4盒;于2021年10月12日销售了960盒,每盒的销售价格为5元,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收入4800元;剩余的30盒尾货在工厂拆迁时丢失掉了。当事人的货值为5000元,违法所得为4800元。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二、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55000元。
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
三、处罚款55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598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2日

罚没 5.98

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9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横路第二工业区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横路第二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15180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赵彦钊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18年09月2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2年02月03日
状态过期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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