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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51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佳贤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528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伦辉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1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515号


当事人:广州市佳贤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8369079U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环村西路南1号二层

2021年9月17日,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线索,我局依职权对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环村西路南1号二层的广州市佳贤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送达了由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GPEXE87Z973295RA),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的珀斯染发膏(自然黑色)检测出间氨基苯酚,与批件配方、标签标识不一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承认检验的样品为该公司生产,表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未按行政许可批件配方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6日生产了一批次“珀斯染发膏(自然黑色)(JX20201026)”103盒,其中3盒用于工厂自检,未进行留样,其余100盒产品均销售给北京一客户,销售单价为16元/盒。2021年9月初,当事人收到客户的反馈,上述批次的产品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抽检,检测出间氨基苯酚含量未超标,但与批件配方、标签标识不一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召回上述产品4盒,其中1盒当事人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其余3盒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现场销毁。经当事人确认,涉案产品货值为1648元,违法所得1536元。
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附案证实。
我局于2021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和理由、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召回不合格的涉案产品,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第32条的从轻情节“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级别予以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和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构成未按行政许可批件配方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未按行政许可批件配方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予以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36元;
二、罚款23000元。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留样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予以警告。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536元;
三、罚款23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行政许可批件配方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

罚没 2.45

广州市佳贤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佳贤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46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环村西路南1号二层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环村西路南1号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8369079U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伦辉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4月2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4月2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佳贤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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