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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5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269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伟平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0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59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7月0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3A05931),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流行秀兰梅护理发膜(批号:L2023030501、限用日期:2026.03.04、规格:500g、报告书编号:2023A05931)”产品抽检不合格(甲基异噻唑啉酮的检验结果即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含量超标)。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承认上述产品是其生产。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的备案凭证备,产品名称“流行秀兰梅护理发膜”与备案凭证上产品名称“流行秀呵护发膜(兰梅)”不一致。查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仓库、留样室,在该公司留样室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留样2瓶,在该公司仓库发现上述产品成品761瓶,依法对上述763瓶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3月05日生产“流行秀兰梅护理发膜(批号:L2023030501、限用日期:2026.03.04、规格:500g、报告书编号:2023A05931)”960瓶,1瓶500ml,其中1瓶我公司自检用去,留样2瓶,抽检4瓶,剩余953瓶中,销售192瓶,销售价以4.2元/瓶销售144瓶,以4.5元/瓶销售48瓶,总销售额820.8元。总货值410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20.8元。库存剩余761瓶。产品名称“流行秀兰梅护理发膜”与备案凭证上产品名称“流行秀呵护发膜(兰梅)”不一致。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流行秀兰梅护理发膜(批号:L2023030501、限用日期:2026.03.04、规格:500g、报告书编号:2023A05931)”76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820.8元;
三、罚款28000元。
罚没款合计28820.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2日

罚没 2.88

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06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安乐南六巷18号之一101房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安乐南六巷18号2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5967374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刘伟平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8月2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8月2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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