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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54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3750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游石头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2月0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541号


当事人: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91543743A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园夏牌坊大街东九横路1号3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游石头

2021年10月20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注册技术要求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对,对当事人留样的6瓶“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批号:JH0408WD03)”产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2日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0170922),该批件产品名称为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产品技术要求中配方包括有4-甲基苄亚基樟脑、二苯酮-3、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等成分。
2021年4月8日,当事人生产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共5000瓶,6瓶用于检验和留样,入库4994瓶,产品批号JH0408WD03。2021年4月23日,当事人将上述4994瓶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批号:JH0408WD03)以4.5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广州尚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获得销售款22473元。
2021年9月30日,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因监督抽检对上述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批号:JH0408WD03)进行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一致,但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二苯酮-3、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21年10月20日,当事人发起召回流程,对上述4994瓶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批号:JH0408WD03)产品发起召回。至2021年10月23日召回结束,共召回4300瓶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批号:JH0408WD03),其余产品已售出未能召回。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退还19350元货款给广州尚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我局于2021年11月10日对上述4300瓶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批号:JH0408WD03)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根据当事人生产、销售、召回涉案产品的情况,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技术要求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批号:JH0408WD03)的数量为5000瓶,货值22500元,违法所得312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游XX、郭XX、杜XX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询问调查笔录》、产品生产记录复印件、销售单复印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0170922)、《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ZCY20210852)、《情况说明》、《产品召回报告》、《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2份等证据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5日向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按照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批号:JH0408WD03)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4306瓶不符合注册技术要求的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批号:JH0408WD03);
二、没收违法所得3123元;
三、罚款12375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26873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06日

罚没 12.69

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01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园夏牌坊大街东九横路1号3栋101室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园夏牌坊大街东九横路1号3栋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91543743A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游石头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11月0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7月2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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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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