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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御佳坊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550668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童县生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2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案货值金额为839.6元,销售金额为839.6元,获违法所得为839.6元。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级别进行处罚。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减轻处罚。我局经核实情况,结合过罚相当的精神,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839.60元;
二、处30000元罚款。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处5000元罚款。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839.60元;
三、处以35000元罚款。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罚没 3.58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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