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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6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知本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0305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杰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60号


当事人:广州知本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N0K1M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大山路工业园自编38号之一C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杰

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8月31日当事人经省局飞行检查,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现场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关键项目1项、其他重点项目6项、一般项目0项,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共涉及2个批次的产品存在问题,上述产品合计违法所得1372元,货值13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产品备案资料、生产记录、成品放行单、出货清单、出库单、产品进出台账、产品发货记录表,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372元;
二、罚款1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罚没 1.14

广州知本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知本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7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大山路工业园自编38号之一C栋六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大布路八横路1-1号六、七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N0K1M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吴杰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7月0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7月04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知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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