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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408148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常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9号


当事人: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FRKXD

2023年08月14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158)。根据我局检查人员于2023年7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化妆品飞行检查的《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15项不符合规定情形,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2023年7月13日,我局检查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当天,当事人未生产成品。根据《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中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中明确指向以下化妆品成品存在缺陷: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5日生产“柏薇美白沐浴露(批号:BWC043)”2950支,其中10支用于自检消耗,剩余2940支于2023年6月30日全部售出,销售价为1元/支,销售金额2940元。事发后,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召回产品数量为零。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950元,违法所得为2940元。
鉴于当事人已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具备生产化妆品的合法资质,有关工具、设备等为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需要,并非专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我局决定对上述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940元;
二、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294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罚没 2.29

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15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夏良路321号(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夏良路321号一楼、二楼、三楼3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FRKXD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常澎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2年03月0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4年08月12日
状态注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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