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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9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浪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815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任宏卫
违法行为类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91号


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涉嫌侵犯“妙龄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8盒“春光秀妙龄美妍多效晚安霜”产品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7日分别生产了两个批次的“春光秀妙龄美妍多效晚安霜”产品,第一个批次的产品批号为LZ20230331,总共生产了807盒,其中抽检1盒,留样6盒;第二个批次的产品批号为LZ20230417,总共生产了807盒,其中抽检1盒,留样6盒。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获销售款3360元。留样产品除4盒自用外,余下8盒被我局现场查获。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生产上述带有“妙龄美妍”商标的“春光秀妙龄美妍多效晚安霜”货值3376.8元。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妙龄妍”商标,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是第34991618号,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妙龄美妍”商标与“妙龄妍”注册商标具有明显的相似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产生混淆,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带有“妙龄美妍”商标的“春光秀妙龄美妍多效晚安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3376.8元。
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标准表》的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妙龄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春光秀妙龄美妍多效晚安霜”产品8盒;
三、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罚款 8000

广州市浪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浪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40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东路28号之二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东路28号之二-A、B栋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536085H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任宏卫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4月2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4月2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浪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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