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抽检飞检不合格信息平台

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字[2021]29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4923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谢雄锋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字[2021]295号


当事人: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6106562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永宽路143号C厂房
法定代表人:谢雄锋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度染发膏(玫瑰红色)(规格:100ml/盒,批号:MDD041506001),在成品仓被抽检出标签与批件未标识染发剂:对苯二胺。2021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永宽路143号C厂房的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1份(编号为No:2020A08821),并告知检验结果和复检权利,当事人现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的成品仓,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所涉及批次产品。当事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1年8月19日收到复检报告。该案立案期间因复检中止计算立案时间。
2021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州市从化区广从南路512号向当事人送达复检检测报告(编号为:HZ202100133),复检报告结果与初检报告一致。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召回的379盒美度染发膏(玫瑰红色)(规格:100ml/盒,批号:MDD041506001)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染发膏经抽检检出标签和批件均未标识的成分(检验报告编号:HZ202100133),检验及生产等情况具体如下:批号为MDD041506001的美度染发膏(玫瑰红色)检出标签与批件未标识染发剂:对苯二胺。当事人于2020年4月15日生产了批号为:MDD041506001的美度染发膏(玫瑰红色)(100ml/盒)390盒,自检用去1盒,留样4盒,被政府职能部门抽检6盒,以1.2元/盒的价格售出了379盒,召回379盒,货值462元。当事人重新发货未退款。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62元,违法所得为46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1〕346号),证明我局对案件的管辖权;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资质和涉案特化产品的配方;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资质情况;
6.《检验报告》2份(编号:2020A08821,HZ202100133)《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单》复印件1份,《送达回执》2份,证明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和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批生产记录(MDD041506001批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出货清单复印件1张,证明涉案产品出库销售的具体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
10.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从市场监管太实强字〔2021〕0658号)、财物清单1份(从市场监管太财字〔2021〕1096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从市场监管太解强字〔2021〕1052号),财物清单1份(从市场监管太财字〔2021〕1100号),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情况。
11.《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市场监管太处字〔2020〕44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对2020年10月30日之前生产的涉案同款产品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从市场监管太处告字〔2021〕第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的规定。
当事人曾因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组织生产化妆品于2020年10月30日被我局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见《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市场监管太处字〔2020〕44号)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从重行政处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为462元,没收批号为MDD041506001的美度染发膏(玫瑰红色)379盒。
2.罚款4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7日

罚款 4.2

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096
住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永宽路143号C厂房
生产地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永宽路143号C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6106562A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谢雄锋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7月0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5年04月16日
状态吊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4〕2007号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粤妆20170096),限制从业及其他。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9日
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公告查看

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站长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