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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5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有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452905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夏学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59号


2022年6月22日,我局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人民政府移送的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委托纯沅(佛山)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臻颜滋养套盒(5件套)”化妆品4,670盒,于2022年3月至4月期间以198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获得销售收入924,660元。当事人于2022年4月再次委托纯沅(佛山)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上述化妆品2,100盒,计划以198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但尚未销售被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查获。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1,340,460元,违法所得924,660元。上述化妆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广州有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纯沅(佛山)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化妆品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支持”、“专利号:ZL 2011 1 0163192.4 ZL 2011010157776.0”的字样。当事人承认,上述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与中国科技大学并无任何关系,且无法提供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同意以其名义进行产品宣传的证明材料。鉴此,上述产品标签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支持”字样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我局于2023 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专利号为ZL 2011 1 0163192.4 、ZL 2011010157776.0的专利原所有权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当事人已获得现该专利所有人的授权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24,660元;
二、罚款134,046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罚没 105.87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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