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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字[2022]10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群妍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10001013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江冠岑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2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2]100号


当事人:广州群妍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5669201W
法定代表人:江冠岑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剑岭路1号

本局于2021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7年6月17日上市销售了未注册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浩然娜甜杏仁油”14kg,货值金额为1260元,违法所得为1260元。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3日上市销售了未注册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了“浩然娜甜杏仁油”28kg,货值金额为2520元,违法所得为2520元,且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浩然娜甜杏仁油”的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7份,出货单3份,生产计划单1份,委托加工合同2份,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1份,情况说明1份。
2022年2月14日,我局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赤告字[2022]42号)给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上述文书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鉴于执法机构于2021年12月20日发现当事人于2017年6月17日发生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7日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3日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本局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
3、罚款1008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23日

罚款 1.01

广州群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群妍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330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剑岭路1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剑岭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5669201W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江冠岑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1月1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3月1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群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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