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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字[2022]7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水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005084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易征宏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2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字[2022]72号


当事人:广州水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951500639
法定代表人:易征宏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143号901房

2020年10月13日,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采BB霜通过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209988;2020年11月24日,广州水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将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采BB霜名称更正为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彩BB霜且更正申请未通过,即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产品名称为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采BB霜,而非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彩BB霜。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采BB霜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上备案的产品成分含有水、甘油、氢化松香、棕榈酸乙基乙酯、异十二烷、硫酸镁、二聚羟基硬脂酸酯、山梨坦油酸脂等,广州水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彩BB霜不含有氢化松香、棕榈酸乙基乙酯、异十二烷、硫酸镁、二聚羟基硬脂酸酯、山梨坦油酸脂等成分;广州水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彩BB霜含有水、甘油、聚甘油-3二硬脂酸酯、环五聚二甲基硅氧烷、硬脂酸镁、甘油葡糖苷、神经酰胺3等成分,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采BB霜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上备案的产品成分不含有聚甘油-3二硬脂酸酯、环五聚二甲基硅氧烷、硬脂酸镁、甘油葡糖苷、神经酰胺3等;因此,我局判定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采BB霜与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彩BB霜为两种不同的产品,即广州水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彩BB霜为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化妆品。2020年9月17日,广州水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从委托生产企业购进批号为ZKA12407A的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彩BB霜8412支,购进价格为3.34元/支;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21日,共销售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彩BB霜8384支,销售价为4.9元/支;2021年1月25日因外包装问题,召回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彩BB霜5532支,支付退货款27106.8元,并销毁召回的5532支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彩BB霜,剩余28支未销售的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彩BB霜被我局扣押。即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21日,广州水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共销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彩BB霜2852支,销售金额13974.8元,违法所得13974.8元,货值金额4121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水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易征宏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黄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2021年10月29日对广州水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现场笔录》1份;
3.2021年11月19日对黄亮《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越市监妆六强字【2021】677号)、《财物清单》(000863)、《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EC03387610)各1份;
4.广州智创智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瑞雨丽商标产品委托加工书复印件各1份;
5.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彩BB霜产品资料复印件1份、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采BB霜《检验报告》1份及备案证明截图5份;
6.2020年9月17日水之语采购入库单复印件1份、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21日成品出库单复印件13份、2021年1月25日水之语退货入库单复印件2份、《产品召回通知书》1份、2021年1月25日费用报销单复印件1份;
7.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异常情况截图2份;
8.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彩BB霜产品照片5张、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采BB霜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上的备案信息截图2张。
本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销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二)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的违法行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批号为ZKA12407A的瑞雨丽复活草水润亮彩BB霜28支,没收违法所得13974.8元;
二、并处罚款152509.56元;
罚没款共计166484.36元。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601,电话:020-37634674)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22日

罚没 16.65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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