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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59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赛因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1579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邢腾泽
违法行为类型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2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598号


当事人: 广州赛因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3970975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夏茅十一社新工业区松园路3号1幢3楼、4楼
法定代表人:邢腾泽

因当事人涉嫌假冒专利,我局于2021年 8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与广州透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签订委托生产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受委托生产“TOURAN透然净颜套”201盒,产品批号为JAK030602F,其中当事人留样一盒,未标识批号,201盒实为同一批产品。上述“透然净颜套”化妆品,包装盒正面宣传有专利,标有“实用新型专利成分:獐芽菜(SWERTIA BIMACULATA)提取物实用新型专利成分:龙胆(GENTLANA SCABRA)根提取物 专利号:ZL202020648771.2,专利号ZL202020648345.9”字样,上述两个实用新型专利号所指的是提取、制备的装置,而不是原料成分的专利,当事人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假冒专利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5月30日完成上述产品生产后,200盒销售给广州透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由广州透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往市场。当事人出厂销售价为48元/盒,获得销售金额为9600元;留样1盒被省药监局抽检用去(未收到费用),201盒按其销售价计算,货值964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伯: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二、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当事人生产负责人方辉虎、车间负责人覃成鑫的询问笔录、委托生产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涉案产品“透然净颜套”包装正面标识的专利号所对应的专利证书;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透然净颜套”产品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事实。
三、“透然净颜套”的销售清单、收款收据、委托方广州透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子转账记录、对委托方市场部主管乔爱丽的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获得销售收入的情况。
四、广州透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TOURAN透然净颜套”生产销售库存明细表》: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透然净颜套”(批号JAK030602F)流向市场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12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生产“透然净颜套”产品的外包装盒是广州透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且广州透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向该专利的权利人支付了费用,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所指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没收 9600

广州赛因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赛因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2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夏茅十一社新工业区松园路3号1幢3楼、4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夏茅十一社新工业区松园路3号1幢3楼、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3970975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张丽花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18年07月1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2日
状态吊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赛因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2〕2001号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1.对广州赛因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 2.对邢腾泽作出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2日
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公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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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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