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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50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美然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7556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国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500号


当事人:广州市美然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2441293E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西路38号
法人代表: 陈国华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西路38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9日前往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外包装车间内有工人正在包装生产“XX婴儿山茶油护肤爽身粉”(规格:100g/盒)化妆品,以及用于包装生产上述产品的包装盒、粉扑等包装材料。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材料,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是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无粉单元的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认定其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经查,2021年8月1日,当事人与委托方“XXX公司”签订《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生产包括涉案产品“XXX婴儿山茶油护肤爽身粉”在内的多种化妆品,但当事人未将其不具有粉单元生产资质的情况告知委托方。经核实,当事人按照委托方的订单需求,于2021年9月2日制定生产计划,2021年9月14日开始生产批号为20210118A、限用期限为20240117的“XXX婴儿山茶油护肤爽身粉”,计划生产2000盒,实际生产数量为1979盒,并于2021年9月28日出货给委托方1976盒,另有3盒产品用于成品抽样检验。当事人按照委托加工协议收取委托方2.90元/盒的加工费,委托方提供上述产品的包装盒、粉扑等包装材料,其成本为1.15元/套。我局依法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的货值为8014.95元,违法所得为5730.40元。
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发货单及现场图片等。
当事人超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生产。……”的规定。
因当事人生产的“XXX婴儿山茶油护肤爽身粉”化妆品是以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化妆品,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化妆品”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经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超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我局已于2021年11月11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字[2021]500号)直接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其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其承认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但认为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数量较少,且已采取了召回措施以消除危害后果,应予从轻处罚。经复核,当事人超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且其并未实际召回涉案产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裁量适当,并无不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包装材料(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二、没收违法所得5730.40元;
三、罚款98000.00元。
罚没款共计:103730.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超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罚没 10.37

广州市美然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美然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16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西路3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西路38号4栋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2441293E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国华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2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2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美然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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