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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22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望川秀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234309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姜维
违法行为类型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9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223号


当事人:广州望川秀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0LG6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岗路8号C栋B303室(空港白云)
法定代表人:姜维
 
2021年8月23日,根据日常监督,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登记住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岗路8号C栋B303室。2020年9月,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当事人擅自变更公司住所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岗路8号D栋A302室。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尽快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2021年8月7日,当事人向吉林省专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支付商标申请代理费用500元,双方于8月9日签订《商标注册委托代理协议》,并于同日申请注册“全红婵”商标,使用类别为25类。2021年8月16日,当事人缴纳上述“全红婵”商标申请注册费用。2021年8月20日,当事人撤回注册“全红婵”商标的申请。
2021年8月5日,中国国家跳水队运动员全红婵以五跳三跳满分总466.2分打破世界纪录夺得2021东京奥运会跳水女子单人10米跳台决赛冠军,迅速引起社会关注,全红婵也成为全国知名人物。2021年8月9日,当事人在全红婵夺冠后4天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全红婵”商标,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恶意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的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询问调查笔录》、《商标注册委托代理协议》、《商标注册申请缴费通知书》、缴费状态网上截图、《商标注销申请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6日向广州望川秀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及调查过程中的表现,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按照一般级别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申请注册“全红婵”商标的行为,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6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9月26日

罚款 6000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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