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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84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8503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杜国旗
违法行为类型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商标违法行为、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7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844号


当事人: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525578L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沙商贸十五巷8号101
法定代表人:杜**

2020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车间发现存有外包装标识:“汉亿”、“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品名:欧美奇染发膏;卫生许可证:粤妆20161492;执行标准:QB/T 1978;国妆特字:G20130784(棕色);国妆特字:G20130774(黄色);国妆特字:G20130768(红色);国妆特字:G20130780(紫色);保质期:二年;产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哈肯精细化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夏矛村第五经济社指挥田工业区。”等信息的“一支彩3合1洗发露”121盒、“一支彩3合1洗发露包装盒”4800个。外包装标识:“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品名:欧美奇染发膏;卫生许可证:粤妆20161492;执行标准:QB/T 1978;国妆特字:G20130778(黑色);国妆特字:G20130784(棕色);国妆特字:G20130780(紫色);国妆特字:G20130768(红色);保质期:二年;生产企业:广州市哈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夏矛村第五经济社指挥田工业区。”等信息的“中华禅洗白转黑4效合1洗发露”848盒、“中华禅洗白转黑4效合1洗发露包装盒”44400个。外包装标识:“汉亿”、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品名:欧美奇染发膏;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492;执行标准:QB/T 1978;国妆特字:G20130778(黑色);保质期:三年;产地:广东省广州市;生产企业:广州市哈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夏矛村第五经济社指挥田工业区。”等信息的“天然植物清水蜡染自然黑”2597盒。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假冒他人厂名厂址、他人许可证号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在当事人4楼仓库发现存放有外包装标识:“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粤妆20170035;执行标准:QB/T 1978-2004;国妆特字:G20140370(黑色);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标示;保质期:三年;产地:广东省广州市;生产企业:广州市雅蔻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陈太路工业区第七社。”等信息的“藏王极品一洗黑”1728盒。外包装标识:“品名:欧美奇染发膏(坤笙纳洗洗彩);卫生许可证:粤妆20161492;执行标准:QB/T 1978;国妆特字:G20130784(棕色);国妆特字:G20130778(黑色);国妆特字:G20130768(红色);国妆特字:G20130780(紫色);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标示;保质期:三年;产地:广东省广州市;陕西坤笙纳商贸有限公司监制;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泛美大厦B座1504号;广州市哈肯精细化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陈太路工业区第七社。”等信息的“坤笙纳洗洗彩3合1洗发露”3420盒。因现场无证据证明上述产品由当事人生产,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上述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至2020年11月27日止,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物品的来源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7日对上述物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0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一支彩3合1洗发露”、 “中华禅洗白转黑4效合1洗发露”、 “天然植物清水蜡染自然黑”、 “坤笙纳洗洗彩3合1洗发露”均为其生产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 “藏王极品一洗黑”为其生产的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日生产 “一支彩3合1洗发露”481盒、 于2020年10月31日生产 “中华禅洗白转黑4效合1洗发露”1244盒、于2020年8月21日生产 “天然植物清水蜡染自然黑”2717盒、于2020年6月21日生产 “藏王极品一洗黑”1728盒、于2020年8月5日生产 “坤笙纳洗洗彩3合1洗发露”3420盒,当事人于十一月上旬以1.98元/盒(不带塑膜包装)的单价销售“一支彩3合1洗发露”180盒、以2元/盒(带塑膜包装,被我局扣押产品均带有塑膜)的单价销售“一支彩3合1洗发露”180盒、以2元/盒的单价销售 “中华禅洗白转黑4效合1洗发露”396盒、以2.3元/盒的单价销售“天然植物清水蜡染自然黑”120盒。当事人“藏王极品一洗黑”拟定销售价1.2元/盒,未出厂销售, 当事人“坤笙纳洗洗彩3合1洗发露”拟定销售价1.6元/盒,未出厂销售。至被我局现场查获时止,当事人现场库存成品“一支彩3合1洗发露”121盒、 “中华禅洗白转黑4效合1洗发露”848盒、 “天然植物清水蜡染自然黑”2597盒、 “藏王极品一洗黑”1728盒、 “坤笙纳洗洗彩3合1洗发露”3420盒。
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注册号:3990022号)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韩江锋332603730629571,核定使用商品:“……染发剂……”,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当事人生产带有“欧美奇”商标(注册号:3990022)的 “一支彩3合1洗发露”481盒、 “中华禅洗白转黑4效合1洗发露”1244盒、“天然植物清水蜡染自然黑”2717盒、 “坤笙纳洗洗彩3合1洗发露”3420盒,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经我局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另外,在当事人处发现侵犯“欧美奇”商标(注册号:3990022)的“一支彩3合1洗发露包装盒”4800个、带有“欧美奇”商标(注册号:3990022)的“中华禅洗白转黑4效合1洗发露包装盒”44400个,采购价均为0.3元/个。当事人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货值合计28563.1元。
当事人生产的“藏王极品一洗黑”1728盒为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产品,当事人生产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化妆品的货值合计2073.6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的 “一支彩3合1洗发露”121盒(以及已以1.8元/盒销售的180盒、以2元/盒销售的180盒)、 “中华禅洗白转黑4效合1洗发露”848盒(以及已以2元/盒销售的396盒)、 “天然植物清水蜡染自然黑”2597盒(以及已以2.3元/盒销售的120盒)、 “藏王极品一洗黑”1728盒、 “坤笙纳洗洗彩3合1洗发露”3420盒均为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合计1784.4元,货值合计1724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3.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订货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6、商标注册证(注册号:3990022),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1年7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没有《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处罚。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带有“欧美奇”商标(注册号:3990022)的“一支彩3合1洗发露”、 “中华禅洗白转黑4效合1洗发露”、“天然植物清水蜡染自然黑” 和、 “坤笙纳洗洗彩3合1洗发露”产品,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销毁 “一支彩3合1洗发露”121盒、“中华禅洗白转黑4效合1洗发露”848盒、“天然植物清水蜡染自然黑”2597盒、“坤笙纳洗洗彩3合1洗发露”3420盒、“一支彩3合1洗发露包装盒”4800个、“中华禅洗白转黑4效合1洗发露包装盒”44400个;2、罚款110000元。
当事人生产的“藏王极品一洗黑”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假冒伪劣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第十条第(三)、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的规定,处罚适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因当事人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化妆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两项不同规定,应按处罚较重项进行处罚,即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 “藏王极品一洗黑”1728盒、2、罚款4000元(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一支彩3合1洗发露”、 “中华禅洗白转黑4效合1洗发露”、 “天然植物清水蜡染自然黑”、 “藏王极品一洗黑”、 “坤笙纳洗洗彩3合1洗发露”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84.4元;2、罚款7000元(一般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销毁“一支彩3合1洗发露”121盒、 “中华禅洗白转黑4效合1洗发露”848盒、 “天然植物清水蜡染自然黑”2597盒、 “藏王极品一洗黑”1728盒、 “坤笙纳洗洗彩3合1洗发露”3420盒和“一支彩3合1洗发露包装盒” 4800个、“中华禅洗白转黑4效合1洗发露包装盒”44400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1784.4元;
三、罚款121000元。
(共计罚没款12278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7月19日

罚没 12.28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36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沙商贸十五巷8号101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沙商贸十五巷8号1-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525578L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杜国旗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2月0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3月30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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