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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字[2021]38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漾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50000304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豫生
违法行为类型公平交易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字[2021]380号


当事人:广州漾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96923929U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东闸口大街3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周豫生

2021年3月19日转来《律师建议函》,举报当事人在销售的化妆品包装上及官方微博上使用章子怡头像涉嫌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2021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漾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东闸口大街3号223室进行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在实地经营,出租人称,广州漾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已于1年前搬离,不在此地办公,不知所踪。辖区监管所曾于2021年2月20日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检查,未发现漾兰公司在实地经营,已录入异常名录。2021年4月22日经调查了解,寻找到当事人。2021年4月22日、4月26日经询问当事人及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资料等,发现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官方微博和销售产品包装上使用章子怡头像,我局向当事人制作并发出了《询问通知书》。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8日前来我局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询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同广州盛世寰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HY2020111118),合同注明了可选用为“漾兰”一个品牌做随机赠品碟宣传之用,且必须出现《建国大业》(主演:章子怡)影片名称。合同的附件有《建国大业》的版权号:ISRC CN-A02-09-0101-0/V.J9,以及章子怡女士肖像的图片样版。广州盛世寰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广东中凯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建国大业》DVD光盘使用的《授权委托书》和《节目版权授权证明》。
当事人于2021年1月7日向广州睿锶汀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定制了“漾兰玻尿酸蜜肌银钻礼盒”500套及“漾兰玻尿酸蜜肌银钻礼盒封套”500个,在礼盒封套上印有章子怡头像及“电影《建国大业》(主演章子怡)”字样,礼盒和封套分装入库,销售时组装,销售或赠送给美容院和散客,销售单价为350-400/套价格不等,目前还剩余120个没有使用,共计销售175套,赠送205套,大部分以现金形式收取,少部分微信转账,共计销售金额为41340.00元。2021年3月9日10:25当事人在“瑞士漾兰官微”(weibo.com)微博上发布有“┌怡┘ 宠三月 沁润女神光芒”的宣传用语,在玻尿酸蜜肌银钻礼盒上印有章子怡的头像,并印有“国际巨星:章子怡”的字样,现已撤销,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发布该内容的微博。上述化妆品礼盒封套中使用的章子怡肖像未取得章子怡本人及其委托人授权,易引人误认为该商品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以上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律师建议函》、《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证明本案的来源和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的相应措施。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企业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3、《询问笔录》《销售合同》《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节目版权证明书》《证据提取单》等资料,证明涉案来源及违法事实。
4、《生产订单》《外购入库单》《玻尿酸礼盒库存表》《玻尿酸礼盒销售清单》《客户收货确认函》《微信转账记录》等资料,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库存以及违法金额的事实。
5、《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请书》《解除合同书》证明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
本局已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告字〔2021〕执七XX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销售的化妆品礼盒套装上及官方微博上使用章子怡头像的行为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经营者不得……(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中止违法行为和减轻影响的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我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漾兰玻尿酸蜜肌银钻礼盒封套”120个;
2、罚款60000.00元。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办公电话:38748355),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7月13日

罚款 6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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