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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7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4363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钟少波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3月0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73号


当事人: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2597435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道南四排18栋9号;

当事人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在案件查办期间,我局于2021年01月6日再次收到当事人涉嫌生产与已注册产品配方不一致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1年01月13日签收上述报告,承认该批产品为其生产的产品,我局并案处理。
2020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染发膏产品,经清点,共有康妆染发膏(金亚麻色)75盒、康妆染发膏(深闷青亚麻色)213盒、康妆染发膏(橙红色)48盒、康妆染发膏(金栗子色)4盒、康妆染发膏(深亚麻色)22盒、康妆染发膏(蓝色)159盒、康妆染发膏(浅灰亚麻色)37盒、康妆染发膏(艳红色)201盒、康妆染发膏(深梨木色)9盒、康妆染发膏(绿色)124盒、康妆染发膏(浅金亚麻色)810盒、康妆染发膏(极浅亚麻色)1盒、康妆染发膏(橙黄色)200盒、康妆染发膏(金色)668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应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查,我局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将上述产品登记保存在当事人的仓库。2020年11月27日,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相应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0A07504)显示, 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妆染发膏(自然黑)”(规格:(60g×2+8g×2)/盒,批号:G2DK1117,限期使用日期:20211118),经检验,染发剂:氧化剂=1:1;该产品批件配方与标签标识不一致。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14#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检出批件配方未标识的染发剂:2#对氨基苯酚、4#间氨基苯酚、14#苯基甲基吡唑啉酮、22#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现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承认上述《检验报告》所涉及的产品为其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留样间、办公室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均未发现有上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承认2020年11月24日被我局查获的康妆染发膏(金亚麻色)75盒、康妆染发膏(深闷青亚麻色)213盒、康妆染发膏(橙红色)48盒、康妆染发膏(金栗子色)4盒、康妆染发膏(深亚麻色)22盒、康妆染发膏(蓝色)159盒、康妆染发膏(浅灰亚麻色)37盒、康妆染发膏(艳红色)201盒、康妆染发膏(深梨木色)9盒、康妆染发膏(绿色)124盒、康妆染发膏(浅金亚麻色)810盒、康妆染发膏(极浅亚麻色)1盒、康妆染发膏(橙黄色)200盒、康妆染发膏(金色)668盒等14种化妆品是其生产的产品,上述产品均未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当事人共生产“康妆染发膏(金栗子色)(生产日期:20201116)”4盒、康妆染发膏(深梨木色)(生产日期:20201026)9盒、康妆染发膏(极浅亚麻色)(生产日期:20200916)1盒,上述3种产品为当事人打样的产品,没有销售。另外,康妆染发膏(深闷青亚麻色)(生产日期:20201105)生产213盒、康妆染发膏(蓝色)(生产日期:20201116)生产159盒、康妆染发膏(艳红色)(生产日期:20201105)生产201盒、康妆染发膏(浅金亚麻色)(生产日期:20201124)生产810盒、康妆染发膏(橙黄色)(生产日期:20201124)生产200盒、康妆染发膏(金色)(生产日期:20201124)生产668盒,上述6种产品当事人表示准备在2020年12月销售发货,但在2020年11月27日被我局扣押,因此还没有销售。当事人生产康妆染发膏(橙红色)320盒(其中生产日期20200803的有160盒,生产日期20201115的有160盒)、康妆染发膏(金亚麻色)(生产日期:20201026)260盒、康妆染发膏(深亚麻色)(生产日期:20201029)395盒、康妆染发膏(绿色)(生产日期:20201101)200盒、康妆染发膏(浅灰亚麻色)(生产日期:20201116)300盒,这5种产品有销售。其中,康妆染发膏(橙红色)销售272盒、康妆染发膏(金亚麻色)销售185盒、康妆染发膏(深亚麻色)销售373盒、康妆染发膏(绿色)销售76盒、康妆染发膏(浅灰亚麻色)销售263盒,销售单价均为1.5元/盒,总计销售金额为1753.5元,违法所得为1753.5元。因当事人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和生产记录管理制度,我局已于2020年11月24日向其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9日生产了“康妆染发膏(自然黑)”(规格:(60gx2+8gx2)/盒,批号:G2DK1117,限期使用日期:20211118)共246盒,其中6盒用于自检,剩余的240盒在2020年4月9日以1.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360元,货值金额为369元,违法所得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0A07504),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 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
5.当事人发货单、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当事人处理与案件有关事宜。
我局于2021年02 月23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于2020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号:穗云市监钟落潭食药处字【2020】018号),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七)当事人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与已注册产品配方不一致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康妆染发膏(金亚麻色)75盒、康妆染发膏(深闷青亚麻色)213盒、康妆染发膏(橙红色)48盒、康妆染发膏(金栗子色)4盒、康妆染发膏(深亚麻色)22盒、康妆染发膏(蓝色)159盒、康妆染发膏(浅灰亚麻色)37盒、康妆染发膏(艳红色)201盒、康妆染发膏(深梨木色)9盒、康妆染发膏(绿色)124盒、康妆染发膏(浅金亚麻色)810盒、康妆染发膏(极浅亚麻色)1盒、康妆染发膏(橙黄色)200盒、康妆染发膏(金色)668盒;二、对当事人违法所得1753.5元予以没收;三、处以罚款8767.5元(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共计罚没款为10521元)
当事人生产与已注册产品配方不一致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违法所得360元予以没收;二、处以罚款50000元。(共计罚没款为5036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康妆染发膏(金亚麻色)75盒、康妆染发膏(深闷青亚麻色)213盒、康妆染发膏(橙红色)48盒、康妆染发膏(金栗子色)4盒、康妆染发膏(深亚麻色)22盒、康妆染发膏(蓝色)159盒、康妆染发膏(浅灰亚麻色)37盒、康妆染发膏(艳红色)201盒、康妆染发膏(深梨木色)9盒、康妆染发膏(绿色)124盒、康妆染发膏(浅金亚麻色)810盒、康妆染发膏(极浅亚麻色)1盒、康妆染发膏(橙黄色)200盒、康妆染发膏(金色)668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2113.5元(1753.5+360);
三、处以罚款58767.5元(8767.5+50000)。
(共计罚没款为608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生产与已注册产品配方不一致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白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3月01日

罚没 6.09

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6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道南四排18栋9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道南四排18栋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25974357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钟少波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11月0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3年02月08日
状态过期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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